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需要統籌兼顧

2020年02月13日08:58  來源:新京報
 
原標題: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需要統籌兼顧

  依法行政,同時兼顧防控與復工復產,也是共同戰“疫”力量匯集,保証抗疫防疫工作高效運行。

  2月11日,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舉行新聞發布會。針對一些地方對企業復工復產採取報備、審批制度,甚至拘留提前復工企業負責人的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社會發展司司長歐曉理表示:這些做法是不符合加強疫情科學防控、有序做好企業復工復產的中央精神的。有關部門將嚴格制止以審批等簡單粗暴方式限制企業復工復產的做法。

  隨著各地復工復產的穩步開展,防疫生產齊抓已經成為各級政府行政的主要內容。一些地方由於疫情防控形勢比較嚴峻,對復工復產心存疑慮,由此也出現了一些亂象。在這個關鍵的時刻,國家發改委及時表態,尤顯重要。防控疫情,地方不能以審批、限制人員返程等為復工復產設障,這是基本的疫情防控態度。

  以一些省市限制外省市人員返程為例,雖是出於疫情防控之需,但法理依據並不充分。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宣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疫區的權利歸屬國務院。個別地方將湖北、浙江、廣東等省劃為“重點疫區”,並限制外省市人員進入,超越了法律規定的權限。

  此外,《傳染病防治法》同時規定,地方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對外省市人員實施封鎖的地方,疫情傳播其實並沒有達到必須封鎖的程度。劃地而治,反而容易造成無謂恐慌,打亂本區域復工復產的有序性。

  防疫不能以阻斷經濟鏈為代價,但限制外省市人員返程等行為,事實上就是把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對立了起來,不僅不是依法行政,給疫情防控和恢復生產制造了諸多不便,而且等於限制了全社會共同“戰疫”的力量匯集。本質上,這是怠政思維的體現。

  此外,有的地方企業復工需相關部門審批,也值得嚴格審視。特殊時期,這個舉措出於防控疫情的客觀需要,有其必要性﹔但也要避免審批帶來的復工延遲的情況。而一些地方若存在借審批、報備來限制企業復工復產的做法,也該及時得到糾正,因為這不僅於法不通,也是在消耗社會治理成本。

  滿足民眾正常的生活需求,維持經濟運轉,是與疫情防控同樣重要的一環。在疫情拐點還未明確出現的情況下,過於嚴厲的限制措施不僅難以為繼,相反可能導致生活物資供應能力下降,這將導致疫情防控成本大大提高。

  當然,復工復產必然導致人員大量回流聚集,病毒傳播的概率確實會有所增加,特別是無征兆、潛伏期超過兩周的病毒傳播極為棘手。面對這種不可預知的情況,唯有以更精心、細致的舉措布防,進一步明確政府、企業和個人的責任。

  從具體機制上來說,在已經建立部門聯防聯控機制的基礎上,不妨建立跨城、跨省市的疫情通報體系,盡可能打通外省市返程人員個人、春節居住地和返程路線的具體信息,將其列為企業復工申報必報項,在審批環節減少返程人員重歸崗位的負擔和麻煩。

  同時,讓有條件復工的企業成為疫情防控主體,由企業監測管理員工的健康情況並逐日上報。企業承擔防疫責任所產生的成本,借鑒一些地方已經實施的減負措施,通過減免企業租金、債務延期、貸款以新換舊、延遲繳納社保金等方式予以對沖。

  地方政府應該進一步認識到,疫情防控與復工復產之間並不存在根本沖突。隻有依法行政,用更加精細、到位、貼心的防控舉措,同時兼顧防控與復工復產,才能讓抗疫防疫工作可持續、高效進行。

(責編:黃竹岩、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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