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3月起施行:規范宗教事務管理

2020年02月29日10:08  來源:新華報業網
 
原標題:新修訂的《江蘇省宗教事務條例》3月起正式施行:規范宗教事務管理,保護宗教界合法權益

新修訂的《江蘇省宗教事務條例》已於去年11月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今年3月起正式施行。結合近年來中央和省委對宗教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部署和宗教工作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此次修訂作出了針對性完善,既規范宗教事務管理,強化宗教界自律管理,又保護宗教界合法權益,標志著我省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設邁上了新台階。

將宗教事務管理更好納入國家治理體系

《江蘇省宗教事務條例》是規范我省宗教事務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規,我省2002年即在全國較早出台,2009年作了部分修正。18年來,這部條例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服務改革發展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全國、全省宗教工作會議相繼召開,中央和省委就做好新形勢下宗教工作提出了許多新思想新觀點新要求。” 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主任陳正邦表示,對照中央和省委對宗教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修訂的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省《條例》修訂幅度較大,此次修訂后的條例將與上位法和其他涉及宗教事務的法律法規一起,為我省規范和調節宗教與相關社會事務的關系提供了法規依據,有效提升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不少省人大常委會委員也指出,新修訂的刑法、教育法和出台的民法總則、國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均有涉及宗教事務相關內容。修訂施行的條例,將上述法律法規關於宗教事務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具體化,確保法制統一、上下銜接,並增強操作性。

此前,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面向全國,部分條款隻作出原則性規定。“要在江蘇落地需要結合江蘇實際細化、具體化。”陳正邦指出,近年來我省宗教領域總體和諧穩定,但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基層宗教工作基礎薄弱,宗教團體的作用發揮亟待加強,宗教商業化亂象引發社會普遍關注,網絡宗教問題凸顯,一些地方非法宗教活動屢禁不止等。“通過修訂地方性法規的方式將這些要求法定代、制度化,將有利於相關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從而做好新形勢下宗教工作。”

堅持中國化方向,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

新修訂的條例由省民宗委、司法廳和省人大常委會民宗僑委、法工委共同組成的起草小組,在省內市縣召開20多場座談會及專題研究會,實地走訪考察30多處宗教活動場所,並與宗教界人士交流,組織開展4輪征求意見,十多次易稿,並兩次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

“新修訂的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觀點新要求,銜接國務院的《宗教事務條例》,同時結合江蘇實際作出規定,具有地方特色。”省人大常委會民宗僑委朱曉鳴介紹,修訂明確宗教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的宗教工作方針政策,積極引導各宗教堅持中國化方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圍繞堅持中國化方向,修訂后的條例作出一些具體規定。例如,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規定宗教院校開展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宗教工作政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又如,宗教活動場所新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擴建、異地重建的,應當體現中國元素和地方特色。“通過這些規定,引導各宗教在政治上自覺認同、在文化上自覺融合、在社會上自覺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陳正邦說。

在堅持上位法關於“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的基礎上,省人大法制委充分吸納部分委員和宗教界人士合理建議,進一步明確“禁止在托幼機構或者托幼場所舉辦有傳教內容的活動”,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條例》積極回應宗教界人士對自身合法權益保障的期盼。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憲法權利的同時,明確改造風景名勝區涉及宗教活動場所,應與該宗教活動場所協商達成協議,並征求所在地縣(市、區)宗教事務部門意見、明確宗教教職人員依法享有社會保障權利等。此外,《條例》還對宗教團體內部建設作出具體規定,並就具體管理責任作出相應規定,有利於更好發揮宗教團體作用。

遏制宗教商業化傾向,加強服務和監管

“借教斂財”“以教牟利”等宗教商業化問題擾亂正常宗教活動秩序,損害宗教形象,影響社會風氣。在分組審議時,就有專家提出應嚴格限制“宗教搭台、經濟唱戲”的商業化行為。

新修訂的《條例》在國家規定基礎上進行了針對性完善,除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可以“以自養為目的開展與其宗教宗旨、習俗相符的經營活動”外,具體規定了遏制宗教商業化傾向的禁止措施和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捐資修建宗教活動場所的,不享有該宗教活動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從該宗教活動場所獲得經濟收益,不得干預宗教活動場所的內部事務﹔禁止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禁止將宗教活動場所作為企業資產進行資本運作,禁止以營利為目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內建設骨灰堂等殯葬設施﹔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通過設置功德箱、奉獻箱、乜貼箱等方式,接受和變相接受宗教性質的捐贈。

“宗教工作本質上是群眾工作,需要村居、鄉鎮層層重視,保障工作力量和工作條件。”陳正邦表示,《條例》落實政府服務監管責任,強化基層管理,設有服務監督專章,規定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服務監管責任,重點規定了鄉鎮(街道)宗教工作具體職責並為綜合執法、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設置了“接口”,明確可以按照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規定。

在陳正邦看來,“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宗教事務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條例》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探索宗教領域聯合執法模式,充分履行好服務監管職責,不斷提高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水平,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方思偉)

(責編:蕭瀟、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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