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扎實推進機構改革 369項縣級權限可賦予鄉鎮街道

2020年04月06日07:34  來源:新華日報
 
原標題:369項縣級權限可賦予鄉鎮街道

  近日,省委編辦、省司法廳、省政務辦印發《賦予鄉鎮(街道)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指導目錄》。這是今年1月全省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之后,我省落實中央要求、響應基層呼聲放出的一個“大招”。此舉意味著,我省機構改革“后半篇文章”正在扎實推進。

  369項縣級權限可賦予鄉鎮街道

  目錄包含369項縣級權限,其中46項為行政許可及公共服務類,323項為行政處罰類。各縣(市、區)將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鄉鎮(街道)的實際承接能力,參照目錄,按照“成熟一批、賦予一批”的原則,給鄉鎮(街道)賦權。

  涉及危化品管理、安全生產以及燃氣管理等方面的權力,需下放的,應當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職責劃轉后,原權力行使機構應當繼續加強行業監管。各地如需賦予鄉鎮(街道)目錄以外的權限,按有關法定程序辦理。

  各縣(市、區)為鄉鎮(街道)賦權,要嚴格履行報批手續。目錄中的行政處罰類事項,需按照《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以設區市為單位,依法定程序集中報省政府同意后實施。

  各地在賦權的同時,需按照“編隨事走”的原則,從上往下跨層級調劑編制資源給鄉鎮(街道),充實加強基層一線力量。要在人員培訓、技術支撐、網絡端口開放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加強業務指導和對接,及時協調解決賦權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保障改革工作有序進行。

  讓鄉鎮街道有人有物有權辦事

  去年,我省順利完成省、市、縣三級機構改革。今年1月,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方案》,拉開機構改革“后半篇文章”的序幕。

  這“后半篇文章”要求,在全省鄉鎮、街道全面復制推廣經濟發達鎮“1+4”改革經驗。省委編辦有關人士介紹,我省1200多個鄉鎮(街道)中,48個經濟發達鎮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已開展多年。此項改革的一個核心內容,便是賦予經濟發達鎮部分縣級管理權,增強這些鄉鎮的基層治理和公共服務能力。這48個經濟發達鎮逐漸形成“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審批服務一窗口、綜合執法一隊伍、基層治理一網格、指揮調度一中心”的“1+4”治理模式,並經受實踐檢驗,深受干部群眾歡迎。南京市秦淮區等地,主動對照“1+4”治理模式在街道開展改革探索。

  省委組織部副部長、省委編辦主任俞軍表示,給鄉鎮(街道)賦權,是推動行政資源整合、管理重心下沉的重要措施。剛印發的指導目錄是省級層面的賦權指南,編制目的是為基層賦權提供指導參考。各地給基層賦權,一定要堅持所賦之權是“點多面廣、基層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同時,各地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誰行權、誰擔責”的原則,切實履行賦權承接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職責。

  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

  省委編辦透露,去年該辦專門實地調研96個鄉鎮(街道),發現基層迫切需要解決權責不匹配、執法力量下沉困難、新招錄人員難留等問題。給全省鄉鎮、街道賦權,推進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整合,根本目的是消除這些“痛點”“難點”,加快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推動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我省明確,鄉鎮(街道)的黨政機構、事業單位,應統籌優化和綜合設置,一般不超過7個、最多不超過9個。各縣(市、區)除了跨層級調劑行政編制和全額撥款事業編制給鄉鎮(街道),還應根據基層需求、按編制數及時補充人員﹔推動鄉鎮(街道)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給予基層更多用人自主權﹔上級機關一般不得借調鄉鎮(街道)工作人員。

  鄉鎮(街道)機構要建立健全“一對多”“多對一”的機制,理順鄉鎮(街道)機構與縣直部門工作對接、請示匯報和溝通銜接的關系。除法院、公安、稅務等部門實行派駐體制外,縣直部門設在鄉鎮(街道)的機構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繼續實行派駐體制的,派駐機構納入鄉鎮(街道)統一指揮,由鄉鎮(街道)對其日常工作進行統一管理。

  推動資源整合、重心下沉,是一項系統工程。我省各地還將在優化鄉鎮(街道)布局、加大基層干部選拔和人員招聘力度、落實基層人事管理激勵政策等方面同步發力。(徐冠英)

(責編:黃竹岩、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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