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租賃機構租金托管制度 租賃機構需在銀行設專戶並上網公示

2020年04月16日17:20  來源:新華報業網
 
原標題:南京出台租賃機構租金托管制度 租賃機構需在銀行設專戶並上網公示

  交匯點訊 為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住房租賃經營行為,4月16日,南京市房屋租賃指導中心發布“關於落實住房租賃機構租金托管制度的通知”及租賃機構托管協議示范文本,要求南京市所有的住房租賃機構建立租金托管制度,且需在商業銀行設立唯一的租金專用賬戶,專戶信息應在南京網上房地產網站公布。

  通知全文如下:

  根據《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關於整頓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規范住房租賃經營行為防范市場金融風險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現就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住房租賃機構”)建立租金托管制度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租賃機構以代理經租、轉租方式開展住房租賃經營活動,其租金收付管理適用本通知。

  二、代理經租房屋是指住房租賃機構接受房屋權利人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人委托,以企業自己的名義或者以受托人身份,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對外出租房屋用於居住的經營性活動。

  轉租房屋是指住房租賃機構作為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以企業自己的名義,將租入房屋對外出租給次承租人用於居住的經營性活動。

  三、經由住房租賃機構成交的住房租賃合同,應當通過市房屋租賃服務監管平台即時辦理網簽備案。網簽備案應當使用南京市市場監管局與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推薦的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倡導租賃機構與承租人按月或季度支付租金,依據網簽備案的合同辦理租金托管。

  四、住房租賃機構應在商業銀行設立唯一的租金專用賬戶,與銀行簽訂租金托管協議,明確托管內容、方式及程序。

  五、住房租賃機構開設租金專用賬戶后,應及時告知公司注冊地房產管理部門,專戶信息應在南京網上房地產網站公布,並同時在經營場所、房源發布平台、租賃合同中明示專戶信息。

  六、住房租賃機構可自願繳存與注冊資本、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風險保証金、保險公司保單、銀行保函或提供相應價值的在南京地區的不動產作為執業風險擔保,並作出違法失信后將接受約束和懲戒的公開承諾。

  住房租賃機構因經營不善,無法按托管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委托出租人支付租金以及無法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向承租人退回押金和預繳租金或停止開展住房租賃業務的,可向托管銀行和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解凍使用。

  七、住房租賃機構代理經租房屋的,應向承租人出示房屋權利人授權委托書及房屋權屬証明。住房租賃機構轉租房屋的,應當分別與產權人(出租人)、次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並向次承租人出示房屋權利人允許其轉租該房屋的合同或書面証明。

  八、住房租賃機構代理經租和轉租房屋的,租賃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租金是否通過租金專用賬戶進行收付,租賃當事人約定不通過租金專用賬戶進行收付的,應當簽署知悉放棄銀行托管聲明並自擔風險的書面承諾。

  九、採用“高進低出”(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高於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長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的周期長於給付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的周期)經營模式的住房租賃機構,應在房產管理部門指導下,將在銀行設立的租金托管專戶變更為租賃資金監管賬戶,設立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風險保証金,並將相關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貸”獲得的資金均納入監管賬戶。

  十、由有資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承租人提供個人住房租賃消費貸款業務的,住房租賃機構應當告知承租人退租能否退貸、貸款逾期失信等風險,不得隱瞞、欺騙、強制或以租金“分期付”、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簽訂租賃消費貸款,利用承租人名義套取信貸資金。

  十一、住房租賃機構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與房屋權利人簽訂租賃合同的,應簽訂租賃居間合同並即時辦理網簽備案,向提供居間服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支付佣金,不得向該機構從業人員個人支付中介費用。

  十二、對於違反以上規定的住房租賃機構,市、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將協同金融監管、市場監管、公安等相關管理部門採取約談告誡、暫停網簽備案、發布風險提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抄告相關管理部門查處等措施處理。

(責編:唐璐璐、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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