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上市公司維維股份和紅太陽因股東佔款遭監管

2020年05月18日07:09  來源:新華日報
 
原標題:上市公司不是提款機,大股東伸手必被捉

4月份以來,連續三次金融委會議均提及資本市場,在聚焦財務造假問題的同時,監管層還決心整治各種資本市場亂象,釋放出不同尋常的嚴監管信號。

作為資本市場的頑疾之一,控股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再次成為監管重點,近期發生的多起該類事件,更顯示出違規佔用資金的方式正趨於多樣化、復雜化。對此,有業內人士認為,一方面,投資者在加強自我保護、避免“踩雷”的同時要主動積極維權﹔另一方面,作為資本市場“守門員”的中介機構,更應承擔起相應責任。

兩家江蘇公司“以身試法”

在最近因股東佔用資金而備受市場關注的上市公司名單中,出現了江蘇公司的身影。

5月7日,針對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巨額佔資一事,深交所向紅太陽下發關注函。此前,由於海內外多個地區的子公司尚未開展現場審計工作,紅太陽2019年經審計年度報告延期至6月23日披露。

不過,4月29日,公司先期發布了2019年度經營數據,並自曝“控股股東南京第一農藥集團有限公司(含其關聯方)對公司存在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情形”。數據顯示,2019年度關聯方違規佔資達數十億元,截至公告日佔用資金已部分償還,剩余12.56億元尚未還清。

而對於違規佔資的原因,紅太陽在公告中表示,受多重因素影響,公司控股股東出現流動性危機,從而非經營性佔用公司資金用於還其融資借款及利息、流動資金周轉等。

紅太陽巨額佔資很快引起關注,在上文提及的關注函中,深交所要求公司逐筆列示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具體情況,並要求公司詳盡說明年度報告延期披露原因是否與資金佔用事項相關。

無獨有偶,5月6日,維維股份發布公告稱,當日收到中國証監會《調查通知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証監會決定對其立案調查。對於此次維維股份被立案調查的原因,業界普遍分析認為,可能與此前其股東維維集團資金佔用問題有關。

今年3月份,維維股份曾在回復上交所問詢函時表示,公司第二大股東維維集團近兩年遇到融資難題,銀行貸款規模壓縮,股票質押率過高,還款壓力加大,資金短時周轉困難,為避免出現系統性風險波及上市公司,迫於無奈出現了應急性短期違規佔用,主要用於償還銀行貸款。

維維股份還披露,2019年1-9月,維維股份通過銀行電匯方式與維維集團發生資金往來29筆,累計金額約9.44億元。不過,截至2019年11月,累計收回本金和利息金額約9.65億元,資金佔用余額為0,目前已不存在資金佔用情況。

投資者可及時索賠

紅太陽和維維股份只是“冰山一角”,同花順iFinD數據顯示,2019年,深交所共出具了42份涉及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紀律處分決定,上交所則出具了11份。

“近年來,監管層對於資金佔用的監管其實已經愈發嚴格,但是總有公司觸及‘紅線’。”招商銀行分析師金晶告訴記者,究其原因,是上市公司的內部治理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對控股股東的控制權缺乏有效監督,甚至存在控股股東凌駕於內部控制之上的情況。

同時,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面臨新的風險挑戰,新舊動能轉換,融資環境發生變化,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融資需求迫切,股權質押風險突出,加劇了資金佔用的風險。

另外,金晶還認為,違規成本過低也是此類事件頻發的主要原因,以往經驗表明,大部分大股東隻需支付一點佔用利息,就可以避免被追究刑事責任,也沒有被監管層處罰,這導致更多公司有恃無恐。

新《証券法》則帶來了一定轉機。據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介紹,根據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違法受到証監會行政處罰的,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索賠范圍包括: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考慮到紅太陽在披露大股東佔用相關信息時的一系列舉措,宋一欣表示,根據司法解釋,暫定“在4月29日前買入紅太陽股票,並在4月30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辦理索賠預登記。”

目前,証監會已決定對維維股份立案調查。“我們已經開展投資者索賠預登記,証監會調查通常需要幾個月,一旦証監會認定維維股份信息披露違法並作出行政處罰,我們將代理投資者向南京中院起訴索賠。”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厲健說。

中介機構失職也當罰

在方便投資者維權的同時,監管層還在出台更多配套制度。2019年12月,証監會下發《會計監管風險提示第9號——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資金佔用及其審計》(以下簡稱“第9號文”),總結控股股東資金佔用形式及會計監管關注事項,被業界認為能夠督促中介機構更好踐行“守門員”職責。

“第9號文”直截了當地指出,針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資金佔用,部分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未勤勉盡責,未結合上市公司及其環境、內部控制情況恰當識別和評估資金佔用方面的重大錯報風險和舞弊風險等,未設計和執行恰當的應對措施,未發表恰當的審計意見以及相關結論。

“這實際上是一個業內‘潛規則’。”據金晶介紹,負責審計的中介機構和上市公司之間的關系很“微妙”,為了共同的利益,一些中介機構可能會故意“放水”。因此,加大對內部控制審計的監管檢查力度、加大對中介機構違規人員的處罰,可以有效防范股東的資金佔用行為。

南京一位審計人士也告訴記者,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佔用資金往往涉及關聯交易,而關聯交易因為合並報表等技術原因,存在很大的人為操縱空間。“第9號文”則對中介機構審計過程中的責任、深度、強度作了明確的風險提示,相當於保護了勤勉盡責的中介機構。

不過,不少業內人士也提出,“第9號文”的可操作性,以及實施的效果還面臨著很大挑戰。經濟學家宋清輝就提出,“第9號文”還需要更多配套措施跟進,否則中介機構依然很難得到相關各方的充分配合。

因此,宋清輝進一步向記者表示,新《証券法》的正式生效已經提供了最好的環境,對違規佔用責任人單獨立案,更能形成威懾效應。實際上,5月12日晚間,萬達信息發布的公告顯示,公司原控股股東萬豪投資及原實際控制人史一兵因對資金佔用行為負有主要責任,上海証監局已對兩者立案調查,這也是違規佔用責任人首次被單獨立案。(陳 澄)

(責編:唐璐璐、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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