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審理的多起案件被寫進最高法報告

2020年05月27日07:00  來源:新華日報
 
原標題:小小案例,彰顯法治精神

一滴水,能折射太陽光輝﹔一樁案,能彰顯法治精神。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江蘇審理的多起案件被“點名”。這些看似很“小”的案件,不僅僅是簡單的一紙判決,更寄寓著公平正義的諸多“大道理”。

艾文禮案:

主動投案認罪悔罪從寬處理

【報告】審結貪污賄賂、瀆職等案件2.5萬件2.9萬人,其中被告人原為中管干部的27人。准確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艾文禮等主動投案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

【回放】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在任各職期間,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78萬余元。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艾文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艾文禮於案發前攜帶贓款贓物,主動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真誠認罪、悔罪,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積極主動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去年4月,蘇州中院一審對艾文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300萬元。

【點評】 北京師范大學教授王志祥:本案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以來,首例攜帶贓款贓物主動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投案的案件。本案的判決結果,妥當回應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提出的減輕處罰的建議,以及公訴機關在量刑建議中對艾文禮予以減輕處罰的意見,對於感召腐敗分子主動投案自首具有積極的示范意義。

倪菊葆案:

以發展眼光處理民企不規范行為

【報告】堅持以發展眼光看待處理民營企業和企業家過去經營中的不規范行為,依法甄別糾正歷史形成的涉產權冤錯案件,蘇州中院再審改判倪菊葆案,堅持全錯全糾,部分錯部分糾,錯到哪裡糾到哪裡。

【回放】2010年3月,倪菊葆因在擔任4家單位法定代表人期間實施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行為,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80萬元。2018年11月,倪菊葆以其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為由提出申訴。2019年7月,蘇州中院再審認為,倪菊葆實施的拆借資金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該部分犯罪數額應計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遂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改判倪菊葆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40萬元。

【點評】 全國人大代表、啟迪設計集團董事長戴雅萍:倪菊葆是蘇州吳江地區改革開放后第一代知名企業家之一。人民法院通過啟動再審程序進行糾錯,還原事實真相,將原審認定的合同詐騙罪改判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穩定了企業家預期,為企業家解除了后顧之憂,同時也為不規范經營的企業家敲響了警鐘,對於強化企業家遵紀守法的意識,引導企業家依法合規經營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小偷逃逸溺亡”案:

法不強求正義者的注意義務

【報告】審理“小偷逃逸跳河溺亡案”,依法判定追趕群眾無責,宣示法不強求正義者的過重注意義務。

【回放】張某是一名外來務工人員,在一家建筑工地上做架子工。2018年8月9日中午,材料保管員倪某走出工棚時,發現張某正在偷電纜線。張某見被發現,扔下作案工具,拔腿就跑,倪某和工友緊跟著追了上來。由於工地草叢過於密集,張某很快就沒了蹤影。當倪某3人再次看到張某時,他已跳入工地附近的河中。倪某3人擔心張某出事,再三要求他上岸,但張某繼續向河水深處游去,最終溺亡。事后,張某家屬起訴要求倪某等人對張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被吳江法院駁回。

【點評】 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景德鎮市珠山區新村街道梨樹園社區黨委書記余梅:遇到小偷正在作案,立即阻止並追趕小偷是懲惡揚善、見義勇為的正義行為,追趕者可以採取一些必要的、合理限度內的措施,阻止犯罪,抓獲案犯。這個判決結果符合國法、人情,向民眾傳達了公平正義的價值導向,鼓勵阻止犯罪的正義行為,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責編:耿志超、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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