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通報一批企業:未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2020年06月19日07:33  來源:荔枝新聞
 
原標題:未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南京一批建筑企業被通報

今年5月1日起,國務院頒布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正式施行,明確了分賬管理、工資專戶、總包代發、實名制考勤等實施內容,開啟了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階段。

南京市督促建筑企業依法依規保障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發放,並對在建項目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資代發和現場考勤管理落實情況進行了隨機抽查。今天(6月18日),南京市建委通報了一批未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建筑企業,並限期整改。名單見圖:

未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項目的施工企業和項目,自通報發布5日內完成工資專戶開設工作﹔施工現場未安裝人臉考勤設備的施工企業和項目,自通報發布5日內完成整改﹔未實行工資代發的施工企業和項目,自通報發布5日內完成工資代發。(通報時間以文件為准)

未按要求整改落實的施工企業將計入2020年上半年企業信用評價、責令項目停工,並依據《條例》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施工企業承接新工程。

南京市建委提醒建筑企業:落實好《條例》要求,這幾條“高壓線”不能碰——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証書等處罰: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証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並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三)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三)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南京市建委並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主要內容進行了歸納總結,提醒建筑企業學習掌握:

1、落實用人單位主體責任,細化部門監管職責。提出要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壓實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的監管責任,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新聞媒體作用,強化舉報投訴,實現多方共治。

2、規范工資支付行為,堅持源頭治理。明確以銀行轉賬或者現金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証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編制書面工資支付台賬並至少保存3年。

3、明確工資清償責任,實行全程監管。在規定用人單位為工資清償責任主體的基礎上,明確了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使用違法派遣的農民工、將工作任務發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資清償責任。規定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必須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地方視情況約談政府和部門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4、針對工程建設領域,細化特別規定。規定工程款支付擔保、人工費用與工程款分賬、工資專用賬戶、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証金等制度。

5、強化監管手段,確保工資支付。明確相關部門監督檢查權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及房產、車輛等情況﹔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和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了解,下一步,南京市建設主管部門將繼續加大《條例》宣傳力度,強化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並針對短板弱項加強排查抽查,推動形成防治欠薪的常態化工作機制,用切實行動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許宸 )

(責編:蕭瀟、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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