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社保待遇不得重復享受重復領取 處理辦法明確

2020年07月09日16:42  來源:新華報業網
 
原標題:注意!社保待遇不得重復享受重復領取

江蘇對社保待遇重復領取重復享受說不!記者7月9日從江蘇省人社廳獲悉,該廳近日專門出台關於社會保險待遇重復領取的處理意見,明確參保人員不得同時在多地領取同一社會保險待遇﹔參保人員或其遺屬不得重復享受性質相同的不同險種待遇項目﹔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外,被認定為重復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隻能保留其中之一,不得採取補差做法。已領取的重復享受待遇應予以退還。

為此,江蘇專門界定了六種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形,明確了相應處理辦法。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生活費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金都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得重復領取。這三種待遇領取條件相同、待遇性質相同、都是定期領取,應當不得重復領取。《意見》明確發生重復領取問題時,暫按最高標准的待遇發放,其他待遇暫停發放,並由暫停發放待遇的經辦機構通知當事人在1個月內到本機構書面確認保留其中一項待遇。當事人在1個月內未到本機構進行書面確認的,按保留最高標准待遇發放處理,其他重復領取待遇終止發放。已重復領取的待遇應予退還。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得重復領取。由於信息不對稱、數據不共享等原因,確保存在部分居民在不同地區參加城鄉居居基本養老保險,並在符合條件時重復領取城鄉居保待遇,這既不合理,也不符合國家規定。《意見》明確參保人員在不同地區重復領取城鄉居保待遇的,按照首次領取待遇地優先的原則,確定保留首次領取待遇地的城鄉居保待遇。無法確定首次領取待遇地的,保留其符合國家規定的待遇領取條件時戶籍所在地的城鄉居保待遇。對多領取的城鄉居保待遇的,由非保留待遇領取地的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停發其城鄉居保待遇,終止並解除其城鄉居保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重復領取的基礎養老金應予退還。

(三)失業保險待遇不得重復領取。同一社會保險制度有一基本原則,就是不能重復參保、重復領取待遇。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失業人員在不同統籌區同時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現象,這既不符合規定,也是過度享受政府公共服務。《意見》明確失業人員在不同統籌區同時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暫停發放相關待遇,並由暫停發放待遇的經辦機構通知當事人在1個月內到本機構書面確認在一個地區繼續領取待遇。當事人在1個月內未到本機構進行書面確認的,按保留最高標准待遇發放處理,其余地區對同一時間段的繳費年限應予以清理,重復領取的待遇應予退還。

(四)職工和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得重復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鄉居保制度同屬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兩者同樣不能疊加享受。《意見》明確參保人員重復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待遇就高原則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對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退還,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意見》同時明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定期遺屬撫恤金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隻能二選一。主要考慮是定期遺屬撫恤金與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都屬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且定期遺屬撫恤金可以較大程度保障遺屬基本生活,因此不能重復享受。

(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待遇不得重復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有些待遇項目領取條件一樣、待遇性質相近、待遇標准都比較高,不宜也不應當重復享受。為此,《意見》明確:就業人員不能領取工傷供養親屬撫恤金,否則應予退還﹔供養親屬符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停發工傷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根據本人自願也可選擇保留工傷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后應停發傷殘津貼﹔重復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傷殘津貼的,應當停發傷殘津貼,重復領取的傷殘津貼(除補差部分)應予退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不能重復享受,由其近親屬選擇領取其中一種。

(六)喪葬補助金(喪葬費)不得重復領取。根據社會保險法第49條規定,《意見》明確參保人員死亡后,其遺屬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保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隻能選擇領取其中一份喪葬補助金(喪葬費),重復領取的應予退還。(黃紅芳 金亦煒)

(責編:蕭瀟、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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