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創制性探索社會信用立法 政務誠信是引領

2020年07月31日07:17  來源:新華日報
 
原標題:政務誠信引領作用該如何強化

7月28日-29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草案)》。對這部無上位法情況下的創制性地方立法,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既給予肯定,也建議進一步強化政務誠信引領作用。

政務誠信是引領,失信應承擔同等責任

在上位法空白的情況下,我省對社會信用進行創制性地方立法,是完善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促進省域現代治理、提高社會誠信道德水平的現實需要。省委深改委將這項立法列入今年工作計劃,作為推進高質量重要改革事項﹔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對立法給出“必要、可行、迫切”六個字﹔省政協主席會議將社會信用立法作為首次立法協商項目積極建言獻策。

提交審議的草案有多個體現江蘇特色的創新。省發改委主任李侃楨介紹,有別於其他地區聚焦信用信息管理的立法思路,草案體現了社會信用體系全過程、閉環管理,信用狀況認定的章節設置為全國首創。

對政務誠信的規定是草案亮點。當前,一些地方的基層政務機構不兌現招商引資承諾條件,執行國家“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不到位,實施財政獎補政策打折扣,組織政府採購、公共資源交易招標投標不依法公開,影響了政府公信力和社會信用建設進程。對這些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實踐中不誠信現象,草案要求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應當健全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兌現依法作出的承諾,履行合同義務。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許仲梓認為,這有利於政府部門信守承諾、“新官理舊賬”。他同時提出,應對政務誠信作出更有分量、更有操作性的規范。

強化政務誠信也是審議共識。“政府誠信是引領性的,應擺在第一位。”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外事委主任邵偉明認為,政務失信對企業誠信、社會誠信打擊很大,立法體例構建時應予完善。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副主任委員高曉平也認為,信用體系建設一定要政務誠信、司法公信、商務誠信、個人誠信一起抓,且以政務誠信為先。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法制委委員、蘇州大學教授王卓君進一步指出,政務失信一次意味著可能永遠失去誠信,代價極高,可考慮對政務失信行為加重處罰,以取信於民。

立法調研還發現,目前信用監管體制由地方發改委(信用辦)主導,尚難以有效實施行政區域內全部政府機構主體的政務誠信監管。許仲梓建議,可考慮由監委追究失信責任,避免政府部門自我監管的弊端。

違法不等於失信,防信用管理泛化引熱議

這次立法雖無上位法,但省內外已出台近10部地方信用立法。先行者有經驗,亦有教訓,比較集中的是泛化信用管理制度、濫用聯合懲戒措施。

立法調研發現,這種泛化、濫用有一定普遍性。特別是因管理效力強,一些地方和部門爭相把履行管理職能的難點和工作熱點與信用管理挂鉤,有的城市甚至把多次過馬路闖紅燈列入當事人信用檔案,引發社會爭議。這樣濫用,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原因是模糊了違法和失信。

違法為何被等同失信?在無上位法依據的情況下,各地立法普遍從外延來界定“社會信用”,規定將適格民事主體“遵守法定義務或者履行約定義務的狀態”作為社會信用的法律概念,草案也作了類似定義。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審議認為,這意味著將守法、違法行為等同於守信、失信行為,不太嚴謹。

為加強可操作性,草案提出構建公共信用信息、聯合獎懲措施等目錄清單制度,這是實施信用行政評價和獎懲的基礎性重要文件,關乎民事主體基本權益。為防泛用、濫用,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建議,制定清單應當增加公開聽証程序的規定,以符合法治和審慎原則,遵守職權法定規則,不能任意減損公民權益、增加公民義務。

高曉平建議,採集到的信用信息調用權限必須有嚴格區分,尤其鑒於民法典對個人隱私保護的高度重視,應對照其要求,加強對信用信息安全的保護,完善公民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強化信用信息技術安全保障制度。

失信修復應有門可入、方便辦理

目前,信用聯合懲戒已有廣泛應用,但失信修復卻落在了后面。立法調研時一些企業反映,有時被列入黑名單得不到及時告知,異議權和整改權連帶受損。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社會建設委主任委員楊勇說,有的企業和個人辦事時才發現受到限制,再去找修復辦法,卻又發現渠道不暢、不規范,“建議在草案中要健全信用權益的救濟渠道,增加行政主體對民事主體信用信息負面評價及時告知義務”。

立法調研評估還顯示,信用修復的職能分散在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同類失信的信用修復時效間隔、數量限制、標准條件等要求不一。這些都在實踐中導致信用修復存在阻力,特別是對在江蘇經營的企業造成了困擾。

審議對完善信用權益保障制度提出不少建議,如對信用修復時間過長問題,可對相關部門是否同意修復、修復要多久分別作出期限規定。從優化營商環境起見,可考慮對失信行為做分類管理,設立輕微失信行為的容錯機制和修復機制。(陳月飛)

(責編:蕭瀟、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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