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產品“爆雷” 代言明星該擔何責

史奉楚

2020年08月06日08:46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北青報:理財產品“爆雷” 代言明星該擔何責

  原標題:理財產品“爆雷” 代言明星該擔何責

  8月4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難以認定潘曉婷在該案代言中明知或應知廣告內容虛假,也無証據証明潘曉婷牽涉在集資詐騙罪中,故未支持“中晉系”集資詐騙案中某受害人的賠償請求。2016年4月,“中晉系”投資理財產品“爆雷”,被套牢的投資者達上萬人。案發后,不少投資人自稱是看了潘曉婷的代言廣告才進行了投資,更有一些投資人齊聚在潘曉婷撞球館前要求賠償。一時間,維權矛頭直指其代言明星潘曉婷。

  近年來,隨著監管力度的加大,市場的不確定性以及投資理財本身存在一定風險,一些P2P理財產品“爆雷”事件時有發生。由於明星或者其他公眾人物有著廣泛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號召力,在明星代言效應“加持”下,一些投資者或者消費者紛紛購買理財產品,不僅讓理財產品經營者賺得盆滿缽滿,明星也賺取了豐厚的代言費。按說,明星作為代言人,理應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負責,對消費者權益負責,這不僅是因為明星收取了代言費,而且還有明星作為公眾人物的社會責任使然,更是《廣告法》克以的不可推脫的責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廣告法》,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証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証明。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代言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作為代言人的明星,如果明知或應知系虛假廣告或者產品存在問題而予以推薦的,應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明星在擔任代言人時,對相關產品和服務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和注意義務,沒有發現系虛假廣告的話,則不需要為此承擔賠償責任。這並非為明星辯護,而是在此種情況下,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被害人,並非違規商家的合謀者,如果非得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顯然有失公允。

  進而言之,理財產品並非普通的商品和服務,購買理財產品的人並非普通的消費者,而是投資者。那麼,作為投資者而非純粹的消費者,其就應自負盈虧,正確面對所投資的產品可能面臨的風險。換句話說,人們購買食品、電器等商品時,屬於純粹的消費者,商家應對產品質量承擔絕對的責任。而理財產品則有賺有賠,不能苛刻地要求必須穩賺不賠。

  當然,即便是有市場風險的理財產品,也不代表經營者可以違規操作,不代表明星等代言人可以明知虛假廣告而代言。否則,不僅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更有可能面臨刑事責任。譬如,代言人明知或應知理財產品銷售者虛構事實而代言的,極有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的幫助犯。可以說,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話需要一再強調和普及。明星們要愛惜羽毛,慎重代言。投資者更要睜大眼睛,儲備一定的理財知識,認真評估所投資產品的金融屬性、風控能力,而非迷信明星代言,在高回報誘惑下貿然投資。

(責編:馬曉波、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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