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天眼”能否宣告為無效商標

馮海寧

2020年08月11日08:35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北青報:煙草“天眼”能否宣告為無效商標

  原標題:煙草“天眼”能否宣告為無效商標

  提起“天眼”,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貴州山窩裡的那口“大鍋”。沒錯,歷時22年,耗盡科學家南仁東一生的心血,這才有了足以領先世界二三十年的“中國天眼”。可如今,這個世界級的IP,竟然被用在了煙草上面。記者調查發現,一包叫“天眼”的香煙在貴陽市場上悄然流行。(8月10日《科技日報》)

  坐落於貴州的“天眼”,是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世界最大單口徑、最靈敏的射電望遠鏡,是觀測宇宙的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然而,這一國之重器的名字,竟然被用在煙草上面——即“天眼”已被煙草企業注冊為商標並使用,該品牌卷煙在市場上很流行,這一現象讓人情感上難接受,是否合法也有待商榷。

  雖然相關煙草企業聲稱,打造“天眼”系列卷煙產品是弘揚科學家精神,但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是蹭熱點賣卷煙產品。令人遺憾的是,本該保護這一國之重器品牌的科研機構,當初未能及時為“天眼”申請商標保護,讓煙草企業有了搶注商標的機會,這同樣需要引起相關科研機構反思。

  在國家大科學工程品牌保護方面,中國航天科技集團五院具有示范性,其對於“神舟”等重大工程組織實施了商標的全過程管理,擁有一系列具有航天特色的重大商標。所以其他企業或個人沒有機會搶注這些商標。可見,實施大科學項目前,有關機構要有品牌保護意識,隻有提前謀劃商標申請,才能保護國之重器品牌。

  不過,即使相關煙草企業已經注冊並使用“天眼”,也不等於拿它沒有辦法。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第十條規定即,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那麼,卷煙使用“天眼”有沒有不良影響呢?筆者以為,其一,“天眼”變成煙草商標,對煙草起到了推銷作用,其危害不亞於煙草廣告。其二,吸煙有害健康是事實,控煙也是共識,不能讓“天眼”充當煙草危害健康的“幫凶”。

  “天眼”香煙在貴陽市場上悄然流行,已經說明“天眼”的推銷作用很明顯,而這種卷煙銷量越大,對公眾健康危害越大,對控煙效果抵消越大。目前,我國的吸煙者超過3億,與此同時我國也是煙草致死人數最多的國家,所以任何有助於推動卷煙銷售的行為都應糾正,國之重器名稱更不能變相成為煙草推銷員。

  有法律人士指出,申請商標注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或有其他不良影響。從這兩點上看,相關煙草企業搶注的商標涉嫌侵權。也就是說,煙草叫“天眼”,其合法性存疑。希望有關科研機構及時依法維護國之重器的品牌和自身權益,這也是維護國家形象。

  在筆者看來,“天眼”之所以被注冊為煙草商標,除了申請人受利益驅動,相關科研機構缺乏品牌保護意識外,另一個原因是《商標法》規定中,沒有把國之重器名稱等作為限制商標注冊的對象。因為像“天眼”這種大科學工程,是國家重大設施,關乎國家形象,作為商標使用應受到限制,至少不能用於煙草商標。

(責編:馬曉波、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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