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騷擾電話短信關鍵要把好“同意關”

2020年09月02日09:11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治理騷擾電話短信關鍵要把好“同意關”

  打擊騷擾電話和垃圾短信擬再出重拳。8月31日,工信部就《通信短信息和語音呼叫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擬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未經用戶同意不得進行短信或電話營銷。未來,工信部還將組織建立全國統一的“謝絕來電”平台。

  騷擾電話和垃圾短信早已成為社會公害之一,近年來國家層面對此治理力度不斷加碼。2015年工信部發布《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018年7月到2019年12月底,工信部等13部門在全國開展綜合整治騷擾電話專項行動﹔今年6月,工信部印發《關於加強呼叫中心業務管理的通知》。

  上述治理措施收到一定效果,但治理效果仍有較大提升空間。從此次工信部征求意見稿規定來看,治理力度擬再次加碼。以“用戶同意”為例,新規定相比原規定明顯進步。原規定是,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違規者,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而此次擬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用戶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或撥打商業性電話﹔用戶未明確同意的,視為拒絕。也就是說,在原來“商業性短信息”的基礎上增加了“商業性電話”,這樣一來,騷擾電話與垃圾短信將納入同一制度進行規范管理。

  再從罰則來說,雖然對違規者的處罰,此次征求意見稿也規定“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但同時規定“情節惡劣的,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並回收相應碼號資源”,這對那些為騷擾電話和垃圾短信提供支持服務的電信經營者來說,無疑具有更大的威懾力。

  要想把好“用戶同意”這一關並不容易。從過去情況看,雖然也有這樣的規定,但並沒有落實,即垃圾短信發送者根本就不管用戶同意與否直接發送垃圾短信。今后,如何防止類似情況存在?如果把不好“用戶同意”這一關,新規定即便獲得通過,也可能成為“花瓶規定”,沒有實際約束力。

  筆者以為,除公益性短信息外,對於商業性短信息和商業性電話,都應該由專門合同來約定,而不是夾雜在其他合同條款中蒙混過關獲得用戶授權。比如一旦用戶同意接受商業性短信息或商業性電話,應該就短信內容(或電話內容)、涉及時間、違約責任等進行明確規定,違約騷擾者應受到重罰。

  鑒於過去處罰案例不多,如何促進監管部門與用戶互動,如何加強監管執法力度,也需要制度層面作出更詳細的安排。此外,垃圾短信與騷擾電話之所以泛濫,原因之一是,在互聯網時代,無論是群發消息還是網絡電話,違法成本都極低,這就需要進一步提高違法成本,在處罰方面繼續加大力度。

  治理騷擾電話的挑戰之一是,難以識別騷擾電話。據悉,未來工信部還將組織建立全國統一的“謝絕來電”平台。這為基礎電信運營商“謝絕”騷擾電話提供了便利,效果值得期待。如果某些騷擾電話撥打者使用的是個人手機或座機撥打騷擾電話,平台能否准確識別、如何防范等,也要認真研究破解。 (豐收)

(責編:馬曉波、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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