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一初中班主任多次猥褻女生 獲刑4年3個月

2020年10月24日10:21  來源:揚子晚報
 
原標題:鹽城一初中班主任在辦公室多次猥褻兩名女學生 獲刑四年三個月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楊斌(化名)在擔任鹽城市某初級中學班主任期間,在其辦公室內多次猥褻該班級學生被害人戴某(女,2007年5月出生)、陳某(女,2007年4月出生)。具體事實包括,在2019年11月份,以及2020年4月中下旬至5月中上旬期間,楊斌先后兩次猥褻戴某,先后六次猥褻陳某。

  江蘇鹽城一初級中學班主任在其辦公室內多次猥褻班級學生,兩名被害女生均為2007年出生。一位被害人報案后,該班主任在被詢問和第一次訊問時均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后供述了事實。法院認為,被告人身為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班主任身份,多次猥褻兩名兒童,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法院判處該班主任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禁止被告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未成年人教育相關職業。

  據裁判文書網10月23日公布的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楊斌(化名)在擔任鹽城市某初級中學班主任期間,在其辦公室內多次猥褻該班級學生被害人戴某(女,2007年5月出生)、陳某(女,2007年4月出生)。具體事實包括,在2019年11月份,以及2020年4月中下旬至5月中上旬期間,楊斌先后兩次猥褻戴某,先后六次猥褻陳某。

  被告人楊斌在被害人戴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后,接電話通知主動至公安機關,到案后在被詢問和第一次訊問時均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后供述了上述事實。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楊斌的近親屬代其賠償了被害人陳某人民幣一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斌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被害人的陳述,証人証言,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出生証明、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和制作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電子証據檢查工作記錄等証據予以証實,足可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斌身為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班主任身份,多次猥褻兩名兒童,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斌犯猥褻兒童罪除應認定為坦白外,其余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定性准確,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斌經電話通知到案后,在被詢問和第一次訊問時均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之后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予以從輕處罰。

  為保護兒童身心健康不受侵犯,懲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判決被告人楊斌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禁止被告人楊斌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未成年人教育相關職業。

(責編:張鑫、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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