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仿明星賬號頻現誰來維護用戶權益

靳昊

2020年11月02日13:56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原標題:高仿明星賬號頻現誰來維護用戶權益

●關鍵詞

高仿賬號 欺詐

姓名權 肖像權

●概述

當前,短視頻平台上仿冒明星賬號的現象比較多見。這些賬號使用明星的名字,頭像大多是明星本人照片,發布內容也大都是這些明星的影像資料。在以山寨方式吸引關注后,這些賬號進而可能會欺騙用戶的感情,還可能通過理財、直播帶貨等方式騙取錢財。

●案例

日前江西贛州的黃女士在某短視頻平台被冒充演員靳東的賬號所騙,引發廣泛關注。黃女士稱“靳東”已經通過短視頻向其表白,並為此離家出走。據了解,雙方經常在平台互動,該仿冒賬號除發布一些小視頻外,還會進行直播帶貨,黃女士每次都全力參與。

●法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148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第1014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019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第1197條)

●專家說法

張力(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

加強高仿明星賬號引發的道德與法律風險規制

短視頻平台中高仿明星賬號泛濫,與其背后存在的成熟的培訓、養號、出售賬號的產業鏈密不可分。買賣短視頻賬號是一種虛擬財產的交易行為。我國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目前我國還無專門法律以規范此類虛擬財產的流轉。雖然實踐中短視頻運營平台一般在其用戶協議中明確禁止賬號買賣與交易,但案例顯示的高仿明星賬號的開發、交易與使用卻屢見不鮮,其引發的道德與法律風險急需相應的專門規制。

第一,高仿明星賬號侵犯了被仿明星的肖像權和姓名權。肖像權與姓名權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犯。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假冒他人姓名,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案例中,高仿明星賬號的用戶往往假冒明星姓名,或者未經明星本人同意,擅自使用明星的照片甚至對明星的肖像進行技術化處理,配以曖昧性的言語以達到吸引流量、直播帶貨等目的。上述行為直接侵犯了明星的姓名權與肖像權,若此行為同時令明星的社會評價降低,還可能侵犯其名譽權。

第二,明星高仿號的所有者存在對社會公眾的欺詐行為。此類用戶的目的在於謀利:如通過假冒明星騙取打賞或者直播帶貨等方式牟取經濟利益。若其粉絲誤以為對方是真明星而予以打賞,或在高仿號故意隱瞞產品真實情況或告知虛假的產品情況下,用戶對產品陷入錯誤的認識而予以購買,那麼被欺詐者可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相關贈與合同或買賣合同,追回所支付款項。

第三,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問題。根據民法典第1197條,短視頻平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高仿明星賬號存在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是判定兩者共同承擔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責任的關鍵。短視頻平台一般都為平台用戶提供接入、傳輸、存儲、即時通訊、搜索等技術性服務。由於網絡信息量巨大,平台故採取“避風港”規則,即權利人通知平台採取必要措施以移除相關侵權視頻等內容,來免除平台的侵權責任。如果平台中用戶侵權行為足夠明顯,平台未採取必要制止措施,那麼其應該與用戶承擔連帶責任﹔若平台確實不知情,在經過權利人通知后仍未採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那麼平台需要就權利人損失擴大部分與侵權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通過此次高仿明星賬號事件,我們需要明確的是,一方面應通過民法典加強對網絡視頻賬號利用中所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性規制,同時還應加強對網絡短視頻平台的監管力度。應以民法典為基礎,配合《網絡短視頻內容審核標准細則》《網絡短視頻平台管理規范》等網絡短視頻規范的要求,重點監管賬戶實名認証、上傳視頻內容等問題,落實相關監管措施。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公布了《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其中不僅明確了平台需要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同時對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的行為也作出明確要求,惡意假冒、仿冒或盜用組織機構及他人公眾賬號生產發布信息內容和批量注冊、囤積或非法交易買賣公眾賬號等行為,都屬於違法違規行為,這有利於進一步促進短視頻行業的良性發展。

(本報記者靳昊採訪整理)

(責編:蕭瀟、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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