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飲料喝完再付款構成盜竊嗎?你怎麼看?

王靜

2020年11月13日11:49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超市飲料喝完再付款構成盜竊嗎?你怎麼看?

超市飲料喝完再付款構成盜竊嗎?

案例

近日,某短視頻平台有這樣一則新聞引起了網友的關注。一位母親帶著孩子在超市購物時,因為孩子口渴難耐,於是,母親便隨手從貨架上拿了一瓶飲料,先打開給孩子喝了幾口。在她看來,這似乎是一件再正常不過的小事兒。然而,卻在結賬時與超市老板產生了糾紛。

當時,這位母親拿著打開的飲料瓶到櫃台掃碼,但超市老板卻拒絕結賬。他認為,在沒有付款結賬的情況下,提前喝了飲料屬於盜竊,並要求她10倍賠償。但這位母親卻不樂意了,她認為孩子口渴一時忍不住才提前喝了飲料,事后也一定會按原價付錢,為什麼就屬於盜竊了呢?

先喝飲料后付錢到底算不算盜竊?在該條短視頻下部的評論區,有兩萬多名網友在線互動留言,但絕大多數網友均選擇與這位被罰款的母親站在同一條“戰線”。

名為“阿馨”的網友留言稱,“自覺拿瓶子去結賬不算偷竊行為,那種偷一罰十的應該是喝完拍拍屁股走人的。”

名為“風吟柳絮”的網友稱,“這種判斷偏武斷,畢竟沒有逃單,完全可以人性化溝通,下不為例,而且超市也沒有處罰權。”

名為“餅叔叔”的網友也評論稱,“法學裡有個實際案例,超市明碼標價時邀約,客戶結賬時承諾,客戶喝了飲料既判定雙方交易合同生效,客戶結賬即可,並不違法,而且口渴屬於應急措施保護生命權!”

然而,也有極少數網友對此持相反態度。名為“兼得齋書畫研習”的網友稱,在超市買東西,隻要沒付錢,選購的商品所有權還是超市,沒任何法律依據能讓你在付錢之前去使用該商品。隻有等你付錢后,你和超市之間的買賣合同才生效。

釋法

在超市裡先喝飲料后付款的現象屢見不鮮,但是不是真如超市老板所言,這位母親的行為屬於盜竊?對此,北京百瑞律師事務所的於寒律師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解讀。

母親構成刑事犯罪或行政違法嗎?

首先從母親是否構成盜竊罪進行分析,個人認為母親不構成刑事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於盜竊罪的相關規定,構成盜竊罪必須滿足犯罪構成,按照通說四要件說,為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和客觀方面。

短視頻中顯示,母親將飲料給孩子喝了之后,沒有藏匿飲料,也沒有離開超市范圍,而是主動到收銀台表示結賬,所以主觀上母親沒有非法佔有店主財物的故意﹔客觀上,母親與超市老板發生爭執的地方是在收銀台,且母親主張付款,行為人(母親)和標的物(飲料)都尚在超市內,屬於超市老板可以控制的范圍,母親也沒有實施使他人失去對財物控制的行為,故而母親不構成《刑法》規定的盜竊罪。同樣,也不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盜竊行為條件,因此也不存在行政違法行為。

母親存在民事責任嗎?

從合同法角度來講,超市與前來購買商品的顧客之間會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在這起糾紛中,超市將飲料擺放在貨架上並標明價格就是“要約”的意思表示,母親作為顧客進入超市,確認商品種類並接受價格,從貨架上將飲料拿下來的行為是“承諾”的意思表示,此時,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但是合同成立后,何時履行付款義務,卻並沒有明確約定,因此難以認為母親的行為構成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可能有的觀點認為在超市購物先結賬再使用是約定俗成的慣例,但是此種觀點也不能一概而論,以在餐廳用餐為例,有的餐廳是用餐后付款結賬,也有的餐廳是先付款后用餐。

從侵權責任法角度來講,構成侵權責任的主要條件是存在過錯。依前述,事件中的這位母親作為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在其從貨架上取得飲料時,其和超市之間的買賣合同已經達成,其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有支付合同款項的意思表示,所以其行為本身不存在過錯,因此不構成侵權。

涉案事件是否有其他法律責任?

相反,短視頻中提到的超市老板的行為卻值得探討。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有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是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敲詐勒索罪。

短視頻中顯示,超市老板是在收銀台內攔截母親的,可知其明知母親有付款的意向,並非想要偷拿飲料逃避付款,但他仍然認為母親的行為是盜竊,並以此要求其支付十倍賠償金,他作為超市的老板,有能力使母親與孩子在不達到他要求的情況下無法離開超市,故有可能被認定為以母親存在盜竊行為為威脅,對其產生精神強制,進而向其索取“賠償”,則可能構成敲詐勒索行為,但因飲料價值一般不超過10元,十倍賠償金不足百元,數額無法達到立案標准,故不能構成刑法意義的敲詐勒索罪,但可能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的行為條件。

(責編:蕭瀟、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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