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盲目追求高收益 小心養老錢“打水漂”

2020年11月17日20:06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投資盲目追求高收益 小心養老錢“打水漂”

【現實挑戰】

禁不住“熟人”忽悠,追求高額收益,導致涉老“投資理財”糾紛案件時有發生

【應對策略】

理財選擇正規金融機構,不要貪小利“跟風”投資﹔留存書面証據,及時主張權利

將多年積蓄投給了理財公司進行理財,怎麼就落入“陷阱”,甚至吃上官司了呢?近年來,涉及老年人“投資理財”糾紛的案件時有發生。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部分典型案例,提醒老年人謹慎投資理財,減少相關糾紛發生。

陷阱一 高收益低風險?

“每月10日支付收益2%,即2000元,每月10日支付借款分紅4%,即4000元。”“若延遲支付利息及分紅,每延遲一日,應當以所借款金額為基數,按照每日1%的標准,支付違約金,直至本金及收益清償完畢為止。”

聽聞這樣“天上掉餡餅”的好事,2017年9月,85歲的陳先生與前來推銷理財產品的某公司業務員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由公司向陳先生借款10萬元,進行不良資產包收購業務,陳先生獲得收益及分紅。陳先生想,投資10萬元太少了,於是又於當月追加了5萬元,可在連續兩個月收到高額分紅后,業務員就再也聯系不上了……

實際上,陳先生與該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月息為2%,分紅為4%,共計6%,已超過法律規定上限。根據今年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大幅下降。

按照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如果老年人遇到理財產品月收益率達6%,年化率就達72%,這樣的理財產品顯然是不合法的,超出部分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陷阱二 《承諾書》能保底?

李先生退休后,擔任某理財公司的顧問,負責發展理財客戶。2017年7月,李先生介紹劉大爺與該理財公司簽訂了《客戶理財托管協議書》,劉大爺將理財款項178.8萬元轉賬至李先生的賬戶,后李先生將共10人總計1200余萬元的理財款轉賬至理財公司賬戶。

其間,為了讓親朋好友相信並購買理財產品,李先生出具了《誠信承諾函》,承諾如理財公司違約,李先生本人承擔法律責任,賠付投資人的本金及利息。后理財公司未能按期給付,李先生也被投資人訴至法院。經法院一審、二審判決,均認定誠信承諾函具備法律效力。

現實中,理財公司的“業務員”為招攬客戶,經常以自己名義向他人出具“承諾函”或“保証書”,承諾理財公司到期不還款,由其承擔還款責任。一旦理財公司“跑路”,業務員應當按照約定承擔相關責任。同理,老年人也要謹慎向他人推薦理財產品,且盡量避免向他人出具類似“承諾函”或“保証書”的文件,以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陷阱三 跟風投資是機會?

劉大爺與許大爺是多年鄰居,兩人相繼退休后,手裡都有一定存款。2018年7月,許大爺向劉大爺介紹,現在“炒外匯”很賺錢,並邀請劉大爺一同前往境外某外匯公司進行實地考察。后劉大爺委托許大爺將7萬元的投資款上交至該外匯公司的北京負責人手中。在許大爺的協助下,劉大爺還下載了該公司App注冊了賬號,以便隨時能查看資金收益情況。讓劉大爺沒想到的是,還沒使用多久,該“跟單系統App”就無故關閉,直至今日都未恢復使用。劉大爺認為,是許大爺介紹他進行投資理財的,他委托許大爺將理財投資款投入該外匯公司,所以許大爺應當對理財投資款的安全和收益負責。故劉大爺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許大爺返還其投資款7萬元及利息。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本案中,在劉大爺自行享有投資決策權的情況下,劉大爺通過許大爺進行了轉款操作,但不能証明轉款的目的是委托對方進行投資。因此,不能証明劉大爺與許大爺之間存在委托投資的關系。最終,法院對於劉大爺要求許大爺返還投資款及利息的主張,不予支持。

案件背后

老人投資追求高收益

多與“熟人”介紹有關

北京二中院通報的一組數據顯示,2017年至2019年,北京二中院審理60歲以上的老年人“投資理財”類民事案件共計195件,案件量呈逐年上升趨勢。

追求高額收益是老年人“投資理財”類糾紛案件案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大部分糾紛案件中,老年人輕信“理財方”的“100%高利息”“保証100%高收益”等承諾,盲目投資追求高額收益。

北京二中院民三庭庭長葛紅介紹,幾乎所有的“投資理財”案件,均涉及老年人的多年積蓄、拆遷款或名下房產,少則數十萬元,多至成百上千萬元。如有的老年人將多年積蓄或拆遷款一次性或分批次投給了“投資理財”公司進行理財,有的老年人將房產証“出借”給他人,並配合辦理抵押、甚至過戶手續,以期獲得所謂的“利息”。

數據還顯示,涉老年人“投資理財”糾紛案件多與“熟人”介紹有關。案件中,有部分老年人經鄰居介紹,與“投資理財”公司簽訂投資理財合同或被撮合與其他人簽訂“借款”合同﹔有的老年人經不住好朋友勸誘,跟風“投資”項目﹔有的老年人在理財公司人員多次送米送面送油等“小恩惠”后,礙於情面簽訂投資理財合同﹔有的老年人在前期獲取高額“分紅”后,主動招攬親朋好友以賺取“提成費”等等。

提個醒

理性理財不貪圖小利

留存証據及時主張權利

北京二中院法官在此提醒老年人:理性理財,樹立風險意識。首先,不要輕易相信高收益承諾。不貪圖小利,不輕易接受“理財方”送米送油等小恩小惠,尤其是警惕“理財方”的高息承諾。其次,不要盲目“跟風”投資。對於鄰居、朋友的介紹,一定要保持理性,切莫“眼紅”他人“分紅”,切忌盲目跟投。再次,要了解“理財產品”,了解“理財方”相應資質、經營項目、還款能力,必要時要求其提供擔保,並辦理相應權屬登記。最后,若確需理財,建議選擇正規金融機構,在固定金融場所簽訂理財合同,進行投資理財。

此外,注意留存証據,及時主張權利。要盡可能保留書面証據,比如,對方出具借條或“理財合同”等,如有利息和還款期限的預期,也應一並明確。款項支付應盡量採取轉賬方式,避免現金交付。一旦發生違約事件或“理財方”有可能發生逾期違約時,一定要及時主張權利,避免超過訴訟時效時間導致喪失勝訴的風險。

最后,要多和子女溝通,必要時應在子女幫助下詳細了解相關“理財產品”具體情況,或尋求專業機構、人員幫助,做好風險防范。

文/奚源

(責編:張鑫、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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