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數據“注水” 3萬個贊5元可買

2020年11月26日14:19  來源:《工人日報》
 
原標題:原標題:直播帶貨數據“注水” 3萬個贊5元可買

本報記者 楊登峰 攝

閱讀提示

直播帶貨日漸成為影響消費者網絡購物的方式。然而,直播帶貨流量造假、價格欺詐等問題也引發關注。記者調查發現,直播間的直播人數、粉絲點贊互動數等數據都可以花錢“刷”出來。近日,國家網信辦發布意見稿,禁止直播數據流量造假、虛假宣傳等行為。

直播帶貨作為時下風口,在這個“雙11”成為創造銷量的主力軍之一。然而,直播帶貨流量數據造假、價格欺詐、退貨率高等引發的維權糾紛也層出不窮。《工人日報》記者調查發現,直播帶貨市場背后隱藏著一個刷數據的黑色產業鏈條——改帶貨銷量、增加觀看人數和互動評論、點贊數都可花錢“刷”。

100元買“一條龍套餐”

近日,某知名主持人一場直播帶貨被曝退款率超七成,引發關注。另據媒體報道,某當紅脫口秀演員在“雙11”期間的一場直播結束時,311萬名觀眾中隻有不到11萬人真實存在,其他觀眾都是花錢“刷量”而來,而評論區與該演員互動的“粉絲”評論,絕大部分也是機器“刷”出來的。

採訪中,不少消費者在肯定直播消費帶來便捷的同時,對產品質量和直播間數據的真實性也提出了懷疑,認為直播對部分產品的功效存在夸大宣傳。

在一家電商平台上,《工人日報》記者以“直播刷單”為關鍵詞搜索相關內容,發現內容已被屏蔽,但變換成“直播人數”“直播神器”等關鍵詞后,仍能搜索到刷單店鋪。這些商家店鋪頁面沒有過多介紹,有的隻用一句“電商業務均可辦理”簡單介紹,詳情需要加微信咨詢。

記者以需要直播帶貨漲粉為由,聯系到一個商家。該店客服回復:50元100人,“一條龍套餐”100人+點心(點贊)+互動+全面配合,100元。該客服還對記者表示,5元可買3萬個點贊數。

記者發現,那些購買的賬號可點擊購物,但在實際不下單的情況下系統卻判定“正在去購物”,給直播間確實想購物的觀眾以“銷售火爆”的假象。

此外,在一些QQ群和微信群中,還有專門組織真人粉絲進行直播刷數據的商家,粉絲進入直播間觀看幾分鐘,就能拿到酬勞。

“很多主播幾場直播下來,觀看人數隨便都是幾百萬人甚至上千萬人,這裡面數據注水太厲害了。”某電商平台的一名銷售經理告訴記者。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曉明對《工人日報》記者表示,目前我國對直播數據造假這方面的法律監管還不足,造假成本低。同時,商家、刷流量機構、電商平台分屬不同地域,市場監管等部門跨地域管理和執法會存在一定難度。

商家也成為“泡沫數據”受害者

記者了解到,直播數據造假,被侵權的不只是消費者,一些商家也成為受害者。

對商家而言,直播帶貨商品退貨率較高,算上產品成本、運營成本、物流成本,再加上動輒十幾萬元、幾十萬元的“坑位費(指定主播帶貨商品需要支付的費用)”,自己隻能虧錢。但主播們卻可以拿著“泡沫數據”再去接下一個商家的直播。

王曉明律師告訴記者,在如今直播帶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商家都在尋求有影響力和帶貨實力的人氣主播,有影響力的帶貨主播成為“賣方市場”。

“主播們往往對大品牌合作更上心,如果是小公司小品牌,他們主播傾注的資源會少一些。”某外資面膜品牌商的一位銷售人員告訴記者,“一旦掉進他們虛假數據的坑裡,商家很難爭取回相應的權益。”

記者了解到,除了在直播領域掌握話語權的主播會收取高額“坑位費”外,在銷售量上商家還需要給主播抽出提成作為“佣金”。這樣,對於一些銷路不好的產品,商家做的直播帶貨常有虧本的可能。

今年8月,國新辦就消費扶貧行動有關情況舉行發布會。發布會上,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洪天雲對部分貧困地區請名人直播帶貨的現象提出了批評:“目前我們發現少數地區請名人大牌,最后算賬下來,直播帶貨請名人花的費用和直播帶貨以后的效應不成正比。”

帶貨良性發展需明晰各方權責

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發布的《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今年6月,我國電商直播用戶規模為3.09億人。僅今年上半年,國內電商直播超過1000萬場,活躍主播數超過40萬人。業內人士認為,直播電商行業規模仍未飽和,預計未來兩年仍會保持較高的增長態勢,對由此帶來的數據造假問題,到了應該規范的時候。

11月13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指出,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從事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不得虛構或者篡改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交易量等數據流量造假。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忠雲認為,對直播帶貨立法立規非常有必要。他認為,《意見稿》非常及時,不僅對主播提出了要求,對直播平台也明確了其責任。“隻有明晰各方的權責,加大對不法行為的監管處罰和打擊力度,才能促進直播帶貨行業的良性發展。”

實際上,今年7月起正式實施的《網絡直播營銷活動行為規范》就對直播帶貨行業刷單、虛假宣傳等情況作出了規定。該規定指出,網絡直播營銷主體不得利用刷單、炒信等流量造假方式虛構或篡改交易數據和用戶評價,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業內人士提醒消費者,在直播購物時,要謹慎對待直播中的各種數據和主播宣稱的銷量及使用效果,仔細甄別考慮后再購買,同時還要保留購物憑証,以方便日后維權。對商家來說,做直播不是單靠主播個人就能夠產生巨額成交量的,歸根到底還是看品牌影響力和產品質量本身。優質的直播帶貨,應做到品牌美譽度和銷量的共贏。

(責編:蕭瀟、張鑫)

江蘇要聞

給領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