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雨污分流納入立法 用含磷洗滌品面臨罰款

2021年01月05日08:07  來源:交匯點
 
原標題:雨污分流、醫療污水怎麼處理…江蘇這項條例全講清了!

交匯點訊 “強富美高”每一條都與水環境質量密切相關,依法防治水污染至關重要。近日,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向社會公布了2020年11月27日通過的《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項綜合性的水污染防治省級法規將於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不僅涵蓋了水生態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保護、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等涉及水污染防治的方方面面,同時也將雨污分流、醫療污水、河長制等“亮點”內容納入了其中。

雨污分流納入立法,

使用含磷洗滌用品將面臨罰款

各行各業每天都在產生著不同種類的污水,作為一部總綱性的地方性法規,《條例》針對各種不同的情形進行了充分細化的規定。例如餐飲、洗車、洗衣、洗浴、美容美發等行業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有關主管部門應推動其設置隔油池等污水預處理設施﹔

建設工地則應當按照要求設置沉澱池,施工降水或者基坑降水應當避免排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施工泥漿不得排入排水管網或者河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採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並進行防滲漏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垃圾處理場、堆放場和垃圾處理設施,則禁止建設在毗鄰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濕地、坑塘的區域和蓄滯洪區內等等。

同時,《條例》將雨污分流擺在了重要位置上。其明確規定了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的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在公共排水設施覆蓋區域內,雨水、污水應當分別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生活污水不得排入雨水。新建、改建住宅陽台、露台應當單獨設置污水管道,並納入統一的污水收集系統﹔對陽台、露台未單獨設置污水管道的老舊住宅逐步實施管道改造。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中明確禁止了工業企業、賓館、餐飲、洗滌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人使用各類含磷洗滌用品。單位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將面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意味著含磷洗滌用品即將全面退出人們的生活。

強化工業污水源頭治理,

明確醫療和科研污水處理要求

工業生產領域是水污染防治的“主戰場”之一,《條例》對於工業水污染防治給予了相當嚴格的要求。對於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工業廢水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則可以報經批准后,責令停業、關閉。

為充分落實長江大保護,結合江蘇的地域特點,《條例》禁止在長江干支流岸線規定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對岸線范圍內現存的化工園區和化工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改造,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依法予以關閉。

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條例》對醫療污水排放也列出了明確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疫情防控期間集中醫學觀察點產生的污水以及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將面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與此同時,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單位實驗、檢驗、化驗產生的廢液應當單獨收集、分類安全處置,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傾倒。

聚焦區域水污染防治協作,

河長履職要接受監督和評價

《條例》還聚焦區域水污染防治協作。針對跨省水污染糾紛中的取証問題,《條例》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跨省斷面納入水環境監測網絡,建立與長三角相關省市同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聯動工作機制。

同時,《條例》明確在流域上游、下游地區之間實行水環境區域補償制度,在確定的跨市河流交界斷面,根據水質達標等情況,實行雙向補償。

不僅是注重做好制度銜接、堅持從嚴治理,《條例》不少條款總結提煉全省水污染防治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成熟做法,將其上升為法規制度,充分體現了江蘇特色。其中,《條例》將“河長制”這一由江蘇首創並在全國全面推行的制度寫入了法規,不但明確要求了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而且規定各級河長名單和相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布,聘請有關專業組織、社會公眾對河長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陸威)

(責編:蕭瀟、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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