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原副市長李逸浩受賄一審獲刑11年

2021年01月13日16:47  來源:人民網-江蘇頻道
 

人民網南京1月13日電 (耿志超)昨日,江蘇省鹽城市原副市長李逸浩受賄案經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一審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逸浩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逸浩利用擔任鹽城大豐市委常委、宣傳部長、常務副市長,濱海縣縣長、縣委書記,鹽城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審批、工程款撥付、違法事項查處、工作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近親屬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08萬余元。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逸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李逸浩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退出全部贓款贓物,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人民網此前報道,早在2020年5月中旬,李逸浩的個人簡介已從鹽城市政府網站領導欄被撤下。至去年9月9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李逸浩涉嫌受賄一案由江蘇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逸浩作出逮捕決定。

(責編:唐璐璐、吳紀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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