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男子醉駕襲警被判一年半:“這是我喝過最貴的酒”

2021年03月14日13:29  來源:我蘇網
 
原標題:男子醉駕襲警被判一年半:“這是我喝過最貴的酒”

  男子謝某某說,自己喝過的酒是醉駕的酒!前段時間,我們節目報道過,謝某某醉駕發生事故后,動手毆打民警,成為南通首例襲警罪嫌疑人。3月13日上午,南通崇川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謝某某因襲警罪,危險駕駛罪被判刑一年半。這也是江蘇省首例襲警罪判決案例。

  “被告人謝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並處罰金人民幣3500元,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500元。”3月3號凌晨1點22分,被告人謝某某酒后駕駛轎車,在青年中路汽車東站路段由西向東行駛時,撞到了地鐵圍欄立柱和道路護欄,事故發生后,車載系統自動報警。接警后,交警三大隊民警迅速趕往現場。

  出警過程中被告人謝某某拒不配合酒精檢測,后民警將其帶上警車,謝某某突然從警車上沖下,採用拳打手抓的方式,對民警夏某某輔警陳某某進行毆打。后來,增援民警趕到,將謝某某帶到醫院抽血檢測。到達醫院后,謝某某仍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採取拳打腳踹的方式,對民警宗某某陳某進行毆打。

  經事故認定,被告人謝某某事發時屬於醉酒駕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兩名警務人員的損傷程度均構成輕微傷。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謝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這種行為觸犯了刑法,應當以襲警罪追究刑事責任。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自己的行為,謝某某也十分后悔。

  最終,崇川法院依法判處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月一號刑法修正案11正式實行,其中新設立的“襲警罪”在懲處方面,從過去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提升到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南通市崇川法院刑庭員額法官陳程介紹:“構成襲警罪,其實並不要求對人民警察身體構成輕微傷,隻要暴力襲擊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的,都可能構成襲警罪,比如說持械使用交通工具撞擊人民警察,這些行為就是屬於,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決,投擲沖擊毀損警車等警用工具的,也構成襲警罪。”

  (來源:《零距離》記者/胡艷 編輯/汪澤)

(責編:黃竹岩、張鑫)

江蘇要聞

給領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