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黑老大”王在清案持續發酵 牽出一起銀行員工受賄案

2021年04月29日22:39  來源:人民網-江蘇頻道
 

人民網徐州4月29日電 (閆峰)此前已判決的徐州“黑老大”王在清案還在持續發酵。繼徐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德臣等四位警界官員因充當王在清的“保護傘”而落馬后,日前又牽出一起金融行業的貪腐案。

原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以下簡稱浦發銀行徐州分行)業務拓展三部總經理陳某某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日前經宿遷市宿城區法院審理后一審宣判,陳某某受賄28.15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陳某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一案,是紀檢監察機關在對王在清案進行調查時發現的。2019年,宿遷市宿城區監察委員會在調查王在清一案時,發現了王在清與陳某某之間存在著不正當經濟往來的線索,2019年5月20日陳某某被立案調查,2020年5月19日被提起公訴,同年8月5日,宿遷市宿城區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審理,2021年2月26日一審宣判。

據審判機關查明的事實,陳某某與已經被判刑的王在清之間有不正當經濟往來的時間,集中在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間,當時陳某某擔任浦發銀行徐州分行營業部總經理助理,陳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王在清在該行的貸款辦理上提供幫助,而作為“回報”,在陳某某的辦公室裡,王在清分三次送給她共計價值6.55萬元的財物,包括4萬元的某商場購物卡,和一條價值2.55萬元的鑽石項鏈。

根據公開的裁判文書顯示,在2011年至2016年間,陳某某利用其擔任浦發銀行徐州分行業務拓展二部客戶經理、營業部總經理助理、業務拓展二部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先后為多家企業和個人在貸款審批等業務方面謀取利益,並收取對方給予的財物。5年間陳某某收取財物的次數達50次,總金額為28.15萬元。

陳某某受賄的主要手段,是通過為企業在貸款審批等業務方面謀取利益,從而收取對方賄送的財物。在被查實的給陳某某送過財物的企業中,既有包括江蘇徐鋼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等在內的鋼鐵企業,也有如徐州正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在內的地方房地產開發企業,總數達8家。而陳某某收取的全部28.15萬元財物中,除王在清賄送的一條項鏈外,其余則全部為某商場的購物卡。

審理法院認為,陳某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綜合陳某某的犯罪情節,法院作出了對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的從輕處罰判決。

(責編:唐璐璐、吳紀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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