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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男子遛狗不牽繩 被判賠償11萬元

2021年09月02日11:42 | 來源:江蘇廣電總台·融媒體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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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遛狗不牽繩,德牧襲擊路人 南通男子被判賠償11萬元

遛狗牽繩,不僅是文明養寵行為,更被寫進了最新施行的動物防疫法。然而遛狗不牽繩等違法行為依然時有發生。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飼養動物傷人糾紛。犬主劉某因為遛狗不牽繩,被判賠了11萬元。

未牽繩德牧襲擊路人!狗主人:純屬意外,拒絕賠償 法院判決賠11萬

狗傷人事件發生在2019年的一個夜晚,劉某帶著自家的德國牧羊犬散步,在沒有拴繩的情況下,犬隻突然襲擊了正在附近散步的張某,導致張某當場摔倒,次日到醫院就診時,確認為左股骨頸骨折,並住院手術治療。之后張某報警,民警通過調閱事發時監控確認狗主人是劉某。然而劉某認為這件事純屬意外,拒絕賠償。為此,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依法裁決。

根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証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更加嚴格限定了免責情形,隻有是因為被侵權人故意造成損害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才可以減輕責任,且不能全部免責。

未牽繩德牧襲擊路人!狗主人:純屬意外,拒絕賠償 法院判決賠11萬

經過調解,劉某認識到由於自己的不文明養犬行為,導致犬隻對他人造成了傷害和威脅。最終,劉某與張某達成調解協議,積極賠償各項損失11萬元。

南通海安市人民法院高新區法庭庭長孫翠燕介紹,被告在遛狗的時候沒有牽繩,導致狗對原告造成損害。原告張某無論是否存在故意情形,被告都是不能免責的。這表明了法律對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行為的嚴厲態度。

江蘇廣電總台·融媒體新聞中心/武思思 朱琳 胡超 海安台

(責編:蕭瀟、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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