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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實施社會救助信用承諾制 隻需簽承諾書

2021年09月11日08:12 | 來源:新華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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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無錫實施社會救助信用承諾制

本報訊 (記者 馬薇) 9月1日起,無錫在全市范圍內啟動實施社會救助信用承諾制度。今后困難群眾申請社會救助,隻需承諾如實申報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無需再另外提供各種証明材料。

無錫實施社會救助信用承諾制度,圍繞“認定標准”“失信監管”“約束機制”三個核心問題,將低保家庭、特困人員、臨時救助對象、深度救助人員和中低收入居民等全面納入信用承諾制監管范圍,明確了三類承諾事項:主動公示承諾,社會救助服務對象承諾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家庭情況發生變化及時報告、依規配合救助管理工作以及違諾失信承擔責任﹔救助告知承諾,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如實申報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信用修復承諾,出現失信行為的救助對象可以向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但必須承諾不再產生新的失信行為。

“以往,困難群眾申請社會救助,需要跑公安、人社、工商、銀行、單位、社區等多個部門,出具收入証明、財產証明、社保証明、企業登記証明等近10種証明材料。”無錫市民政局副局長錢曉東介紹,按照信用承諾制規定,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如實申報信息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后,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將不再索要有關証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救助申請。

無錫將9項行為列為違背救助承諾的失信行為,包括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虛假証明,虛報家庭支出,隱瞞家庭各類可支配收入,隱瞞法定贍(撫、扶)養人基本信息,以賄賂、脅迫、毆打、辱罵、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不正當方式影響干擾和阻擾社會救助工作人員以及參與配合調查的其他相關人員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等。

被救助對象一旦出現失信行為,將面臨不同程度的約束懲戒。對提供虛假材料的,如補正材料后仍符合保障條件的低保、特困對象,管理部門將提高核查頻次,多領取的救助資金在之后保障期內逐月扣除一定數額,直至扣滿為止。對補正材料后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服務對象,終止辦理相關業務或停發救助金,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金,在冒領款項退繳之前不再受理其社會救助申請。對騙取救助資金數額較大的,可給予獲取款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依法依規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責編:蕭瀟、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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