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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江蘇省信訪條例》10月起實施

2021年09月18日07:00 | 來源:新華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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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加強源頭治理 倡導網上信訪

9月17日下午,省政府新聞辦在寧召開新聞發布會,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省政府信訪局解讀修訂后將於10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信訪條例》。此次修訂系統總結和固化我省近年來在陽光信訪、法治信訪、責任信訪建設方面經驗成果,以完善信訪制度為主線,以壓實工作責任為關鍵,以解決信訪問題為目標,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實質性解決信訪問題。

信訪人依法信訪受法律保護

我省現行信訪條例頒布實施於2006年,至今已有15年時間。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貢旭敏介紹,隨著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發生轉化,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等的要求日益增長,國家發展進入改革攻堅期、社會轉型期、矛盾凸顯期的“三期疊加”時期,群眾信訪訴求更加復雜多樣,信訪工作的形勢、工作職責和要求發生了深刻變化,迫切需要對《條例》予以修訂。

圍繞信訪事項終結、訴訪分離、信訪工作考核及結果運用、第三方參與、信訪部門“三項建議權”、信訪工作責任落實這6個方面信訪工作的重點難點,《條例》由原來的7章51條擴展為8章73條,新增25條、修改40條、合並2條、文字表述調整6條、刪除1條。

《條例》首次單獨成章專門規定信訪人權利與義務,明確規定信訪人依法信訪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干預信訪人依法信訪,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和非法提供在信訪工作中知悉的信訪人的個人信息、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信訪並非法外之地,依法信訪、理性維權才是解決個人利益訴求的正確方式。”省信訪局副局長閔坤斌介紹,《條例》列舉式規定了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享有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10項權利,應當履行遵守公共秩序、服從依法處理決定等6項義務,完善權利義務配套制度,使權利更加全面,義務更加清晰,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

針對信訪渠道入口過寬、受理范圍不夠明晰等問題,《條例》強調把“訴訪分離、分類處理”要求落實到信訪事項受理辦理規定中,在信訪入口處厘清信訪與訴訟的關系,避免信訪和其他行政因素對司法程序的干擾。

倡導通過信訪平台網上信訪

陽光信訪信息系統最先在我省推開使用並走向全國。作為網上信訪的發源地,江蘇省網上信訪量佔全省信訪總量的70%以上,網上信訪已經成為信訪工作的主渠道。

本次修訂,《條例》調整修正基本概念,明確“網絡”作為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的形式之一,並列在第一位。對網上信訪平台的建立、信訪事項的提出、受理、辦理以及答復等,《條例》都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社會處副處長王燕提醒,這裡的網絡特指各級國家機關的網絡信訪平台,不是隨便在網上發個帖子就是網上信訪。

目前,我省13個設區市均已建立視頻接訪系統,但網絡視頻接訪運用還不充分不平衡。《條例》出台后,這一服務將逐步推開。《條例》還要求國家機關相關負責人閱辦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負責處理的國家機關通過網絡信訪平台等快捷方式告知、答復信訪人。

需要注意的是,倡導網上信訪,並不代表不要面對面與群眾交流,更不能用“鍵對鍵”替代“面對面”。“無論是來訪、來信、來電,還是網上信訪,其關鍵是要真正解決問題。”閔坤斌介紹,群眾通過網絡信訪受理平台反映的問題,很多也要通過實地調查、回訪等方式,掌握真實情況、促進矛盾化解。

源頭治理讓矛盾化解在萌芽

很多信訪問題之所以產生或久拖不決,根本原因是信訪工作責任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條例》把責任與監督作為核心制度設計,明確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信訪事項首辦責任制、主辦單位辦理責任制和信訪工作責任倒查制度,並對信訪工作督查、考核評價、信訪部門“三項建議權”、法律責任作出具體規定。

《條例》還在全國省級信訪立法中首次明確“總體性”“個性化”的國家機關信訪工作職責並單獨設置成章,糾正少數人把信訪工作視為只是信訪工作機構的事的偏頗認識,厘清國家機關信訪工作職責邊界,確保信訪部門與責任主體認真履職盡責、信訪工作高效規范運行。

2018年10月啟動運用標准化手段創新信訪管理方式以來,我省信訪業務辦理標准化達標率達到95%,有效解決了同類信訪處理結果不一、辦理業務不規范、專業化程度不高、群眾滿意度偏低等問題。《條例》吸收近年來全省信訪業務標准化建設經驗,對信訪事項受理辦理作了更詳實更嚴格的規定,如國家機關對屬於本機關職責范圍的信訪事項,受理時間由十五日縮短至七日﹔四種情形下適用簡易辦理,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條例》還完善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處理、復查、復核三級程序,明確復查復核程序糾錯、實體審查要求,規定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對不依法處理、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辦結等情形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建議。

加強源頭治理、推動關口前移,既是預防重大社會矛盾風險的重要前提,也是做好信訪工作的治本之策。《條例》要求國家機關加強信訪問題源頭治理,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應對處置機制、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嚴明引發嚴重后果的法律責任,努力讓矛盾不發生、少發生、化解在萌芽狀態。《條例》還把“處理實際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作為信訪工作原則,確保做到案結事了、事心雙解。

□ 本報記者 楊 昉

(責編:蕭瀟、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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