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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反家庭暴力條例通過:制止家暴行為可認定見義勇為

2021年12月03日08:20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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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制止家暴行為,可認定見義勇為

12月2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蘇省反家庭暴力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這四種類型都是家暴,包括“經濟控制”

什麼是家庭暴力?該如何具體界定呢?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員嚴冬表示,這次條例科學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 為了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採取了分類歸納和具體列舉的方式,明確了家庭暴力的四種類型,即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經濟控制。

主要包括:毆打、捆綁、凍餓、殘害等人身傷害行為﹔拘禁、限制對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為﹔跟蹤、騷擾,經常性謾罵、恐嚇,以人身安全相威脅,侮辱、誹謗、散布隱私,以及漠視、孤立等精神侵害行為﹔強迫發生性行為等性侵害行為﹔實施非正常經濟控制、剝奪財物等侵害行為。

記者注意到,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也參照條例規定執行。

遇到家暴,有這些投訴求助的方式

對於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后,可以向哪些部門和單位投訴、反映、求助,相關部門和單位如何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干預和處置,記者注意到,條例也作了規定,明確投訴求助的方式,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婦聯、工會、青年團、殘聯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或者民事訴訟,也可以依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條例還規范臨時庇護服務。明確臨時庇護場所的設立條件,細化臨時庇護服務事項,規定臨時庇護場所提供臨時食宿、做好安全防護和隱私保護、分類分區救助、協調有關機構提供醫療救助、法律援助、心理輔導服務等內容。

“人身安全保護令”擋住家暴的“拳頭”

“公安機關根據需要出具告誡書,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兩種重要制度設計,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力的方法和措施。”嚴冬說,條例在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在地方立法權限范圍內對相關措施進一步細化,保障制度切實可行。

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條例根據實踐細化了八項人身安全保護令措施: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等場所內從事可能影響申請人生活、學習、工作的活動,並與上述場所保持一定距離﹔禁止被申請人查閱申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住址、收入來源等相關信息﹔禁止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責令被申請人接受法治教育和心理輔導矯治﹔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公民制止家暴行為,可認定見義勇為

記者注意到,條例規定,鼓勵向公安機關等報告家庭暴力行為。公民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經公安機關查實,符合見義勇為人員確認條件的,依法予以確認。

此外,條例設定強制報告制度。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委會、村委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年老、殘疾、重病或者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提供保護和幫助。(王赟)

(責編:蕭瀟、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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