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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全國首部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省級地方性法規出台

2022年01月17日07:27 | 來源:新華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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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運用

1月14日下午,《江蘇省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將於世界知識產權日4月26日起施行。作為全國首部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的省級地方性法規,該條例既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又關注激勵創新,立足地方事權,力圖打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全鏈條,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運用和高標准保護。

知識產權強省建設亟需法治護航

全省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國家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數量等多項指標居全國第一,知識產權綜合發展指數全國第二……江蘇是公認的知識產權大省,但在邁向知識產權強省的過程中,法治保障亟待加強。

在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閉幕后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表示,此次立法是健全創新體制機制、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也是完善知識產權法治體系、推動我省高質量發展的需要。她分析說,機構改革后,我省知識產權管理和執法職能仍分散在知識產權、市場監督管理、版權、農業農村、林業、文化和旅游等部門,知識產權工作缺乏整體謀劃和統籌協調,“制定知識產權地方綜合性立法,完善知識產權法治體系和運行機制,是推動我省高質量發展的當務之急”。

發展實踐也呼喚這樣一部法規的出台。“隨著知識產權強省建設深入推進,我省創新主體利用知識產權保護創新的意識有待進一步提升,知識產權產出質量和轉化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行政管理能力、保障能力仍需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舉証難、周期長、賠償低等問題急需破解。”夏正芳說,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打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鏈條,切實解決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中的突出問題。

構建知識產權促進政策體系

新出台的條例定位為知識產權綜合性立法,兼顧促進和保護工作的共性問題和個性特點,既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又確保公共利益和激勵創新兼得。

法規構建了一套知識產權促進政策體系,特別是對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等各類知識產權客體,分別制定個性化促進政策,為高質量創造提供政策支撐。省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呂小鵬介紹,在促進知識產權質量提升上,條例明確了知識產權申請前評估、職務科技成果披露和開放許可等制度,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在信息技術等重點領域加強基礎研究和原始創新,通過賦予完成人相關知識產權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方式,推動創新成果轉化運用。

目前,高校科研院所的知識產權有效轉化率不高,豐富的知識產權與低效的產業轉化能力形成鮮明對比,存在一定現實困境。條例根據國家最新要求,借鑒美國斯坦福大學、上海同濟大學等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經驗進行了制度設計。夏正芳介紹,條例規定了申請前評估、職務科技成果披露、賦權轉化、開放許可等制度。所謂申請前評估制度,即通過鼓勵對技術類科技成果技術價值、市場前景等進行知識產權申請前評估,來提升知識產權質量。條例還要求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建立完善職務科技成果披露制度,規定科研人員應當向所在單位披露職務科技成果,且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利用職務科技成果從事創辦企業等活動。

為促進知識產權轉化,條例規定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對利用財政資金取得的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賦予完成人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並就收益分配方式、比例及爭議解決方法等內容作出約定——當然,可能損害國家安全或者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同時,為解決科研人員“不會轉”的問題,條例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建立專業化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機構,開展知識產權市場化運營,對質量較高、具備市場前景的專利,實施開放許可。

強化知識產權高標准保護

為破解知識產權保護舉証難、周期長、賠償低等問題,條例圍繞構建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系作了系統謀劃。

為強化重點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要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侵權集中領域和易發風險區域加強監督檢查,對容易被侵權的注冊商標和版權加強保護,規定了電子商務、展會、商業秘密等重點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建立了與數據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記者注意到,條例明確禁止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禁止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禁止違反誠信原則的作品登記申請。“條例還完善了執法保障機制,對專利代理違法行為和專利重復侵權行為,省、設區市知識產權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呂小鵬說。

為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條例從平台建設、標准化管理、風險防范體系上進行了制度設計。條例鼓勵建設特色化、專業化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以推動知識產權基本公共服務標准化、均等化、便利化。

為加強知識產權標准化管理,條例提出,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依托知識產權參與標准制定,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轉化為標准,且鼓勵行業組織研究制定行業服務標准。

為完善知識產權風險防范體系,規范對外轉讓秩序,條例規定,對財政資金投入數額較大以及對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較大影響的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應當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防范知識產權風險。

□本報記者 陳月飛

(責編:蕭瀟、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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