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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進法施行 江蘇多地家長被“請”進法院

2022年01月18日07:41 | 來源:新華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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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把娃帶好,上好“依法”這一課

最近,淮安、南京、無錫等地法院,先后發出《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或《家庭教育令》,責令有關家長到法院或婦聯接受家庭教育指導。“責令”的法律依據,是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法院文書折射了哪些家庭教育問題?法律如何管好“帶娃”這件家事?給“熊家長”糾偏還要做些什麼?

法院責令指向哪些“熊家長”?

不同的法律文書,指向不同的家庭教育問題。

1月1日8時30分,盱眙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二級法官周婷,向一名家長宣讀《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隨后,法院對這名家長進行家庭教育指導。周婷告訴記者,這名家長的孩子涉及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孩子曾經品學兼優,在父母離婚后缺乏家庭教育,受人蠱惑走上犯罪道路。直到孩子服刑,他的父親還未認識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更不知道如何正確進行家庭教育。

1月10日,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發出的《家庭教育令》,涉及一起未成年人探望權的執行案。不滿兩周歲的小女孩,在父母離婚后,按調解協議由父親直接撫養,母親應每月探望兩次、每次一天。父親王某以前妻家中寵物致女兒出現丘疹為由,將女兒帶至外地。因母女較長時間未能相見,母親張某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責令王某限期到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並要求他從女兒的情感需求出發,保障張某每月探望女兒兩次。

1月10日,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發出的《家庭教育令》,同樣與離婚家庭相關。父母離婚后,孩子先隨母親生活,后改由父親撫養。因父母關系緊張,母親未經孩子父親同意,帶著孩子離開無錫,也沒有送孩子上學。父親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由他撫養孩子。訴訟過程中,母親承認錯誤,並將孩子帶回無錫,重返學校。法院的《家庭教育令》要求,這名母親必須關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狀況,確保孩子的受教育權,無正當事由不得頻繁變更孩子的學習、生活環境,也不得再以孩子的健康、安全作為威脅,做出不當言行。

同一天,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兩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發出《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法官表示,當事人為未成年子女訂立婚約並放任其與他人同居生活,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應對當事人進行訓誡並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1月12日,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未成年人唐某某的父親發出《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原來,法官在辦理一起盜竊案件時發現,唐某某初中即輟學,長期與社會閑散人員交往。唐某某的父親作為監護人疏於管教,未能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孩子的不良行為。法官還了解到,唐某某的弟弟在上小學。為幫助唐某某父親正確履行對兩個孩子的監護職責,促使其“依法帶娃”,法院責令唐某某父親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記者搜索發現,省外多地法院、檢察院也依據家庭教育促進法發出相關法律文書,被要求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熊家長”中,多數對孩子疏於管教,孩子涉嫌犯罪。

法律咋管家庭教育“家事”?

在網絡上,人們紛紛議論,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出台,讓法律管起了帶娃這件“家事”。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愛武告訴記者,江蘇、浙江等省份此前已出台家庭教育促進方面的地方條例。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出台,是我國首次在國家層面就家庭教育問題專門立法。

法律如何管教育孩子這件“家事”?周婷透露,對發不發這份指導令,盱眙法院內部起初意見不統一,反對者認為法院司法應當保持謙抑性,司法干預應當適度,而且法官手上案件很多,非常忙碌。贊同者認為,法院不僅要審查犯罪事實,還要找到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而且家庭教育促進法賦予法院根據情況對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權力。一番研判后,院內達成共識,這名未成年犯的家長今后如何做好家庭教育,對孩子能否回到正軌尤為重要,法院應當幫助家長,與家長一起為孩子出一份力。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鎖金村法庭庭長邵小波認為,發出《家庭教育令》,是一種既人性化又體現法律威懾力的手段。她說,家庭教育促進法以及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都規定,父母離異的情況下,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我們從離婚案件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在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前,先發出一份《家庭教育令》,是想盡可能減少探視糾紛對未成年人的二次傷害。”

玄武法院選擇這起案件發出《家庭教育令》,首先是為了樹立一個觀念——家庭教育是需要父母雙方共同配合來完成的。家庭教育促進法的意義之一,在於強調父母在家庭教育中是一個共同體,這個共同體不因父母離異而改變。其次,針對在離異后或離婚訴訟過程中不時發生的搶奪藏匿孩子的情況,發出一個警示——探視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關愛孩子的方式,是合法權利。

新吳法院與無錫市婦聯“智慧父母”沙龍合作,將家庭教育學習與婦聯組織的溫情溝通相結合。法官要求接收《家庭教育令》的家長到婦聯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希望以溫馨的溝通方式,引導家長審視自我、發現問題、糾正錯誤。

發出教育令之后怎麼跟進?

“家庭教育的缺失,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我是一名法官,也是一名家長,我呼吁全社會的家長們都要重視家庭教育。”周婷對記者說,“家庭教育促進法是一部倡導性的法律,不是奔著‘追究家長責任’這個目的去的,但也對家長有所告誡,如果家庭教育出現嚴重問題,法院有權介入干預。”

那麼,通過法律手段,將家長“請”進法院接受教育后,法院還應做些什麼?

邵小波說:“案件的起因是母親沒法探視孩子,而探視情況法院是可以了解的。我們會關注孩子的成長情況,包括長期還是短期在外地生活。孩子在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修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情況,孩子母親也會向我們反饋。”玄武法院籌劃借著發出《家庭教育令》的契機,邀請家庭教育方面的機構、專家,對法院今后強制當事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進行研討,推動形成工作機制。

在盱眙,有一個縣婦聯組織成立的家庭教育講師團,成員包括教師、心理咨詢師、職業規劃師、醫生、法律工作者等,目前有40多人。盱眙法院計劃組織家庭教育講師團,對每個收到指導令的家長開展教育。周婷還告訴記者,法院發出的指導令、教育令,其后續教育、追蹤、回訪和評價有一定強制力。盱眙法院將為收到指導令的家庭建檔,自指導令發出之日起,對相關家庭開展持續追蹤回訪——子女服刑期間,每月對家長追蹤回訪一次,子女服刑期滿釋放后每年追蹤回訪一兩次,在追蹤回訪滿5年后,法院對當事家長的家庭教育能力進行綜合評價。如果評價認為涉案未成年人父母在法院傳喚教育后,依然無法盡到監護職責,則評價結果可作為審慎依法撤銷相關父母監護人權利的重要依據。

陳愛武說:“《家庭教育指導令》不是一發了之,法院等部門還要給家長對接相應的家庭教育指導資源,這個教育是‘點對點’的。政府要給家長學習家庭教育的資源,而且家長必須學,最后還有評估機制。”

評估,是陳愛武關注的一個重點。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省級政府或設區市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規范和評估規范。她說:“這一法律出台前,對於家庭教育沒有規范化的評估,一般是辦案人員和委托人在共同回訪后得出評估結論。現在將評估規范化,有措施、有落實也有反饋,能夠更好地發揮法律作用。”

“依法帶娃”還涉及誰?

東南大學應用心理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馬向真認為,目前法院發出的一些《家庭教育令》涉及離婚父母,其實家庭教育促進法也對“隔代撫養”的家庭做出提醒。“隔代撫養”是很有中國特色的家庭教育形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家庭中承擔主要撫養者的角色,可能存在過度溺愛孩子、不能給孩子恰當的成長指導等問題,而孩子也感受不到足夠的父母關愛。

在馬向真看來,家庭教育促進法的施行,相當於對家長們提出“持証上崗”的要求。翻開這部法律,人們會發現就如何當好父母已經做了明確規定。比如,第三條規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第十七條列舉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九種具體方法,包括親自參與、相機而教、嚴慈相濟、平等交流等。

陳愛武提醒,家庭教育是所有教育的基礎。家庭教育促進法不僅僅針對“有問題”的家長,而是面向所有家長以及未來將成為家長的社會成員。“父母和監護人是實施家庭教育的主責人,不僅他們需要學習家庭教育,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未來將成為父母的人,都需要學習家庭教育。此外,孩子成長不同階段所需的家庭教育不一樣,因而家長要持續學習家庭教育。”

陳愛武認為,家庭教育促進法對各級政府提出具體要求,如國務院制定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省級以上政府統籌建設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務平台、縣級以上政府組織建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專業隊伍等。可以說,國家對家庭教育的支持力度很大,是舉國家之力支持推動家庭教育。

江蘇省家庭教育研究會副會長、南京師范大學教育學博士殷飛強調,家庭教育促進法既要求父母“依法帶娃”,也要求政府、社會依法促進家長“依法帶娃”。政府、學校以及各類社會組織,不僅要向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的智力支持,也要更細致了解具體家庭的教育困境、挑戰,為家長們提供幫助,特別是為一些經濟困難的家庭提供起碼服務,讓家長能夠擁有更多時間、精力和資源承擔好家庭教育的義務與責任。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學校,但家庭教育絕不僅僅是家長的事。家庭教育促進法發出響亮的提醒:“依法帶娃”是全社會都應該上好的一堂課。

□ 本報記者 徐冠英 金亦煒 李睿哲 徐睿翔

通訊員 黃舒

(責編:蕭瀟、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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