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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醫療保障條例(草案)》接受審議

2022年07月27日07:41 | 來源:新華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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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法治主導,保障參保群眾權益

醫療保障是減輕群眾就醫負擔、增進民生福祉、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制度安排,事關全省8000萬參保群眾切身利益。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聽取了《江蘇省醫療保障條例(草案)》立法說明。這一擬提請明年省人代會審議的重要立法,將改變過往20多年我省醫療保障工作以政策性文件為主導推動的狀況。

列入重點立法項目

將提請省人代會審議

江蘇醫療保障工作起步較早,已經建立起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覆蓋城鄉各類人群、制度基本健全、待遇水平穩步增長、公共服務持續優化的醫療保障體系。當前,醫保高質量發展進入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階段。代表省政府作立法說明的省醫保局局長周英表示,20多年來,醫療保障工作推進是以政策性文件為主導推動的,制度公平性有所欠缺,各方主體權利義務責任不夠明確,政策碎片化現象比較嚴重,醫保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日益凸顯,與醫保高質量發展不相適應,也與人民群眾的醫療保障需求存在一定差距,亟需通過立法對醫療保障制度體系予以法治化規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明確各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

省人大對這一重要的民生領域立法予以高度關注,去年將條例制定列入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並作為重點立法項目,2023年還將提請省人代會審議。本次會議提交審議的條例草案,實現醫療保障立法層面的突破。周英介紹,在制度層面上,此次立法首次明確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籌資機制和功能定位﹔在保障機制上,率先提出建立罕見病用藥保障機制﹔在公共服務上,第一次對醫療保障公共服務的內涵和標准進行規定。

堅持民生立法方向

方便異地就醫結算

“醫療保障事關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周英表示,此次立法不僅將應保盡保、保障基本、公平適度作為基本內容,還聚焦構建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滿足人民群眾多元醫療保障需求,立足解決人民群眾在參保、就醫、待遇報銷等方面急難愁盼的重點問題。

記者了解到,立法過程中對於涉及保障群眾權益的條款進行充分表述和規定。例如,統一規定全省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過兩個月﹔明確參保人員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醫保繳費年限可通過補差或折算的方式,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對異地就醫住院、門診直接結算制度等問題,此次立法也作了較為充分的規定。條例草案明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優化異地就醫公共服務,為參保人員在異地聯網定點醫藥機構就醫提供門診、住院直接結算服務,並會同財政部門及時預付和清算異地就醫結算資金。

省人大社會委建議圍繞簡化長居異地人員備案手續、全面取消參保地就醫地往返就醫限制、擴展長居異地人員多地備案服務、增加聯網結算定點醫藥機構數量等重點方面加以研究,增加相關條款,更好地為異地就醫群體提供便捷服務。

省人大社會委認為,全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常年維持在98.5%以上,有基礎、有條件施行全民參保。同時,少數未參保的居民一旦患上重大疾病,會導致因病致貧返貧,建議對全民參保予以明確規范,細化制度設計,引導群眾基本醫保“應保盡保、應繳盡繳”。同時,建議列入推進全省職工基本醫保繳費費率逐步統一的規定,以便今后推進基本醫保省級統籌工作。

維護基金安全

強化醫藥管理

“醫療保障醫藥管理”是本次立法的重點。條例草案首次對涉及醫療保障的醫藥管理相關主體方進行規定,對基本醫保定點管理制度、醫保經辦機構和定點醫藥機構的權利義務、醫保支付改革、藥品耗材陽光採購制度、集中帶量採購中購銷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等方面進行規制和明確。

條例草案要求,完善定點醫藥機構退出機制,對其實行動態管理。對不再符合條件、嚴重違反醫保協議或者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的醫藥機構,應當及時終止醫保協議。對定點醫藥機構,要求其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醫藥服務,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合理診療、合理收費,優先配備使用基本醫療保險目錄藥品,控制患者自費比例,不得以醫保支付政策為由拒收患者,並應當按照規定對參保人員醫療檢查檢驗結果實行互認與共享。

條例草案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保人員等分別規定一系列禁止性行為。定點醫療機構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准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以藥換藥、以藥換物,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購藥,不得為非定點零售藥店提供醫保費用結算。參保人員不得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若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獲得非法利益,定點醫藥機構不得為其提供便利。

條例草案還要求我省建立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陽光採購監管平台。公立醫療機構使用藥品、醫用耗材,應當按照規定,通過陽光採購監管平台公開交易,不得違反規定線下採購、線下議價,不得虛構採購數據﹔應當參加集中帶量採購,執行採購結果,優先使用中選藥品和醫用耗材。條例草案強調,對在醫藥購銷中有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虛假材料、擾亂採購秩序等行為的醫藥企業,納入信用管理范圍,實行差異化監管。

□ 本報記者 陳月飛

(責編:蕭瀟、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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