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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曝光十起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涉及無錫淮安常州等地

2022年12月05日15:52 | 來源:人民網-江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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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南京12月5日電 日前,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公布一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涉及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等違法行為,涉及無錫、淮安、常州、宿遷、徐州、南通、鹽城、蘇州等地的公司。

具體案例如下:

一、無錫創景制衣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案

2022年3月18日,無錫市新吳生態環境局檢查發現,無錫創景制衣有限公司未按照環評要求將前道廢水處理設施(格柵—沉砂池—水解池—氣浮)處理后的生產廢水經后道廢水回用處理設施(厭氧—好氧—沉澱)處理后回用,而是停用后道廢水回用處理設施,將前道處理設施廢水直接排放。上述行為已構成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事實。

該單位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無錫市新吳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要求該單位減產60%,處以罰款30萬元並啟動生態損害賠償。

二、淮安市金太陽建材有限公司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6月24日上午10時許,根據《關於全市建材行業專項治理情況檢查的通知》文件要求,淮安市生態環境局工業園區分局對淮安市金太陽建材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單位混凝土料倉南側建有3級混凝沉澱池,沉澱池內的水最終通過直徑約40厘米的塑料管連接淺塘和北側水溝(外環境),檢查時該塑料管正在向外排水,淺塘四周未建有防滲措施。現場委托第三方(淮安市中証安康檢測有限公司)對出水進行取樣。水樣檢測報告(報告編號:HAEPD220617111062)顯示塑料管出水口外排水pH值為11.2,超過了《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1996)一級標准中pH:6-9的排放限值。

淮安市生態環境局工業園區分局要求該單位立即停止上述排水行為,該單位組織人員將塑料管挖出,並封堵了出水口。淮安市園區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料倉西側的電箱進行了查封,並處以罰款32萬元。

三、常州市翌邦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2022年3月10日,常州市武進生態環境局在對武進區禮嘉鎮路段開展大氣走航巡查時發現,禮嘉鎮何墅路附近存在VOCs異常高值。常州市武進生態環境局立即對周邊區域開展排查,經排查發現,常州市翌邦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何墅路8號從事塑料制品項目生產,該單位加熱熔融、注塑成型工段有揮發性有機廢氣產生,配套建有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裝置。現場檢查時,該單位上述項目8台注塑機正在生產,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風機及光催化氧化裝置均不在運行。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單位為節省電費,擅自停運廢氣處理設施,為躲避檢查,不張貼公司招牌,大門緊閉生產。

該單位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常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單位上述行為處罰款15萬元,並移送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實施行政拘留。

四、宿遷市江蘇泰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安裝使用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案

2022年3月1日晚,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江蘇泰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單位正在生產,該單位驗收意見顯示配料過程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需收集后接入RTO裝置進行焚燒處理,現場檢查發現配料車間有兩台攪拌機未安裝集氣罩,且兩台機器均有生產跡象,檢查時配料室大門敞開,使用PID設備檢測門口濃度為1803ppb。該單位建有4個儲罐,分別用於貯存乙醇、丁酮、甲苯、乙酸乙酯,現場檢查時4個儲罐均有物料貯存,但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裝置引風機未開啟。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宿遷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對該單位處罰款7.4萬元。

五、南通如皋市錢庄石化有限公司不使用運行油氣回收裝置案

2022年7月4日,南通市如皋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如皋市錢庄石化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單位加油站項目油氣回收系統密閉點位中的95#卸油口未密閉完全,利用手持式VOCs檢測儀檢測值為978.2ppm﹔挂有常閉標識牌的阻火通氣帽排放管的閥門處於打開狀態。以上點位為油氣回收系統的密閉點位,正常狀態下未保持緊密,不符合《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的規定。

該單位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南通市如皋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之規定,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萬元。

六、徐州新沂市三部門聯合查處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有熱心市民向徐州市新沂生態環境局舉報,新沂市新東村黃墩河西岸有疑似危廢非法填埋情況。徐州市新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陳某某養豬場檢查發現,該場地內存放有約300多個裝有漆渣、焦油、瀝青殘渣等危險廢物的桶,有刺鼻氣味,總計101噸,院內挖有3處坑塘,正在進行危廢填埋。徐州市新沂生態環境局聯合新沂市公安局對該案進行偵查。經查,該案涉及區域較廣,有山東濟寧市泗水縣、棗庄市市中區稅郭鎮、江蘇省邳州市、江蘇省新沂市北溝鎮、新安街道、瓦窯鎮等多地,涉案人員共計15人,統計涉案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合計約900噸。

2022年9月20日,經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該案(案號(2022)蘇1302刑初73號)宣判,對陳某某等7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犯罪行為進行了判決。

七、鹽城新洋投資有限公司在土壤污染地塊開工建設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案

2022年3月25日,鹽城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原聯孚石化污染土地違規開發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鹽城聯孚石化有限公司西廠區地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中標明原鹽城聯孚石化有限公司西廠區地塊為污染地塊。該地塊目前未進入修復階段,實地查看並結合污染地塊測繪圖和衛星地圖,鹽城新洋投資有限公司在原鹽城聯孚石化有限公司西廠區污染地塊建設了公共廁所,地面道路和綠化帶。

鹽城新洋投資有限公司“在土壤污染地塊開工建設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鹽城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處罰款14萬元,同時對主要負責人處罰款5000元。

八、無錫宜興市喆凱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違反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2年6月5日,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當日凌晨,無錫市宜興生態環境局組織執法和監測人員,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噪聲擾民重點信訪單位宜興市喆凱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突擊檢查,檢查時該單位車間內的破碎研磨機正在生產,車間內機器轟鳴,震耳欲聾。監測人員對該單位南廠界環境噪聲進行了現場監測。根據監測報告(2022)環監(聲)字第(003)號,該單位南廠界夜間環境噪聲排放值為67分貝,超過《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准》(GB 2348—2008)3類聲環境功能區夜間環境噪聲排放限值(55分貝)。

無錫市宜興生態環境局立即對該單位涉嫌超標排放工業噪聲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對該單位處以罰款3.08萬元。

九、蘇州張家港駿馬滌綸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時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案

2022年1月1日,蘇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張家港駿馬滌綸制品有限公司開展檢查。根據生態環境部的規定和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結算系統顯示,該單位應在2021年12月31日前,對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第一個履約周期配額履約范圍的1625057噸二氧化碳配額進行清繳,檢查時,實際繳納1327216噸配額,尚有297841噸配額未清繳。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之規定,已構成重點排放單位未按時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的違法行為。蘇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四十條之規定,對該單位處罰款2萬元。

十、市光(無錫)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改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証案

2022年3月15日,無錫市新吳生態環境局對市光(無錫)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開展雙隨機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年增產150萬個汽車零部件改擴建項目”已投產並通過三同時環保竣工驗收,但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証。該單位上述行為已構成改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証的違法事實。

該單位改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証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之規定,無錫市新吳生態環境局下達處罰決定書,對該單位處以罰款41.6萬元。

(責編:蕭瀟、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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