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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發布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無錫和鹽城各1例

2022年12月15日21:17 | 來源:人民網-江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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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南京12月15日電 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6件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涉及江蘇2例,分別為無錫的李某、王某華、焦某東等強令違章冒險作業、重大責任事故案﹔以及鹽城的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柏某等提供虛假証明文件案。

無錫案例:准確認定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該案件中,被告人李某2014年9月成立江蘇無錫某運輸公司從事貨物運輸業務,王某華與焦某東系運輸公司駕駛員。李某違反法律法規關於嚴禁超載的規定,在招聘駕駛員時明確告知對方稱公司需要招聘能夠“重載”(即嚴重超載)的駕駛員,駕駛員表示能夠駕駛超載車輛才同意入職。在公司購買不含輪胎的貨車后,對公司貨運車輛進行非法改裝以提高承載力。

2019年10月10日,焦某東駕駛蘇BX8061號重型半挂牽引車牽引蘇BZ030挂號重型平板半挂車(核載質量32噸)裝載7軋共重157.985噸的鋼卷先離開碼頭,王某華隨后駕駛蘇BQ7191號重型半挂牽引車牽引蘇BG976挂號重型平板半挂車(核載質量29噸)裝載6軋共重160.855噸的鋼卷離開碼頭。

當日18時許,焦某東、王某華駕車先后行駛通過312國道某路段上跨橋左側車道時橋面發生側翻,將橋下道路阻斷。事故造成行駛在側翻橋面路段上的車輛隨橋面滑落,在橋面路段下方道路上行駛的車輛被砸壓,導致3人死亡、9輛機動車不同程度損壞。

事發后,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以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七年﹔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王某華、焦某東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對其他被告人依法判處相應刑罰。一審宣判后,李某、王某華、焦某東提出上訴,后李某、王某華在二審期間申請撤回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准許李某、王某華撤回上訴,對焦某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鹽城案例:依法懲治安全評價中介組織犯罪

該案中,江蘇響水某化工公司在生產過程中擅自改變工藝析出廢水中的硝化廢料,並對析出的硝化廢料刻意隱瞞,大量、長期堆放於不具有安全貯存條件的煤棚、舊固廢庫等場所內。

然而,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在接受該化工公司委托開展安全評價服務過程中,僅安排安全評價師柏某一人到公司現場調研,即編制安全評價報告。柏某未對該化工公司提供的硝化工藝流程進行跟蹤核查,故意編制虛假報告,項目組其他成員均未實際履行現場調研等職責即在安全評價報告上簽名,先后為該化工公司出具4份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虛假安全評價報告,共計收取費用17萬元。

2019年3月21日14時48分許,貯存在該化工公司舊固廢庫內的大量硝化廢料因積熱自燃發生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198635.07萬元。

阜寧縣人民法院以提供虛假証明文件罪判處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柏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責編:張瀚天、張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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