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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雲港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

2022年12月30日1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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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獲悉,為進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防范參保群眾因病致貧返貧,近日,連雲港印發了《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科學確定醫療救助對象范圍、明確救助方式和標准、完善醫療救助措施等具體政策措施。

確定醫療救助對象范圍

《實施細則》明確,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連雲港醫療救助對象包括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困境兒童,符合條件的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費的20世紀 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市、縣(區)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當地戶籍的臨時 救助對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原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過渡期內繼續納入醫療救助對象范圍,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總工會、鄉村振興等部門負責救助對象分類認定和相關信息共享工作。對多重身份、異地就學(就業)、住院期間獲得(喪失)救助對象身份等特殊情形處置進行明確。

明確救助方式和標准

《實施細則》明確,確保困難群眾應保盡保。困難群眾依法參加基本醫保,按規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權益。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醫療救助對象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由醫療救助基金全額予以資助,確保困難群眾及時參保、應保盡保,避免重復參保。對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新 增救助對象,及時資助參保,免除待遇等待期。新增救助對象身份認定之前已經參加基本醫保的,醫療救助基金不再資助其當年參保費用。

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自付部分,由醫療救助基金按照以下標准給予救助:對特困人員、困境兒童中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不設年度救助起付標准,救助比例為100%。

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困境兒童中的其他兒童、符合條件的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費的20世紀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特困職工,不設年度救助起付標准,救助比例為80%。

對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當地戶籍的臨時救助對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年度救助起付標准為2000元,救助比例為70%。

上述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含門診醫療待遇)的最高救助限額為20萬元,其中普通門診救助限額1萬元,門診慢特病可以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額。

對脫貧過渡期內原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年度救助起付標准為2000元,救助比例為70%,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用(含門診慢特病醫療待遇)的最高救助限額為10萬元。原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費用不予救助。

對異地安置和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按照上述規定的標准進行救助﹔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其救助標准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救助比例下降20個百分點。

救助對象經基本醫保、大病 保險、醫療救助(救助費用已達到當年救助限額)綜合保障后, 其負擔的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用按照70%的比例由醫療救助基金予以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額為5萬元。

完善醫療救助措施

《實施細則》明確,實施醫療救助市級統籌。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推進醫療救助與基本醫保統籌層次相銜接,全面實現醫療救助在 全市范圍內統一救助范圍、救助標准、經辦管理、定點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切實增強政策制度的公平性,最大限度地惠及救助對象。切實減輕困難群眾就醫負擔。

加強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控制基本醫保目錄外醫藥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 助等結報后,救助對象在縣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個人自付費用控制在政策范圍內住院總費用10%以內。

強化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實施救助對象信息動態管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救助范圍。

此外,《實施細則》還提出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救助項目,發揮補充救助作用。促進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台發展和平台間慈善資源共享,規范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發布,推行陽光救助。(肖婷婷)

來源: 連雲港發布

(責編:李靜曄、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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