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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出台行政執法証件管理辦法:有效期5年 人員每年應培訓

2023年01月29日08:09 | 來源:人民網-江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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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南京1月29日電 日前,江蘇省政府印發《江蘇省行政執法証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統一全省行政執法証件管理,保障和監督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責。《辦法》規定,行政執法証的有效期為5年,領取行政執法証的人員每年應當完成不少於60學時的執法理念和法律知識培訓。

據了解,《辦法》是對1995年省政府印發的《江蘇省行政執法証件管理辦法》的全面修訂,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首先,《辦法》進一步理順了行政執法証件管理體制。明確江蘇省行政執法証件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分級監管,進一步具體化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行政執法機關的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証件的管理工作﹔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級行政執法人員証件的核發,並對行政執法証件使用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政治素質審查、資格審查、証件的申領發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辦法》提出,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証件申領條件和程序。規定申領行政執法証的人員應當是行政執法崗位公務員或者正式工作人員,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熟悉相關公共法律知識、業務法律知識和執法技能,上年度考核稱職或者合格以上。受到記過以上行政處分尚在處分期間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不得申領執法証。行政執法証由行政執法機關對申請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后向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培訓考試,對考試合格人員核發行政執法証。

《辦法》強調,進一步強化行政執法証件日常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証,在規定的職責權限和區域范圍內行使行政執法權,未出示行政執法証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出示行政執法証或者拒絕配合。行政執法人員因辭職、調離、退休或者被辭退、開除等原因離開執法崗位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收回其行政執法証,司法行政部門每年對執法証進行審驗。

此外,《辦法》進一步明確責任追究機制。包括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違規申領、使用行政執法証的責任。規定行政執法人員有涂改、轉借行政執法証,粗暴執法、辱罵毆打行政相對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等情形的,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暫扣其行政執法証﹔有弄虛作假取得行政執法証,被暫扣行政執法証兩次以上、連續兩年年度考核等次為不稱職或者不合格,行政執法証未通過年度審驗,對投訴人和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違法收費或者截留私分涉案財物以及受到刑事處罰等情形的,由行政執法機關收回其行政執法証,並提請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責編:李靜曄、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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