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多起離婚案件中承擔較多家務一方獲得額外經濟補償

小到一桌熱騰騰的飯菜、一身整潔舒適的衣服,大到子女的撫養、老人的照料,日常生活中,瑣碎而繁雜的各種家務勞動,是家庭幸福不可或缺的堅實基礎。但長期以來,由於家務勞動不能直接帶來“真金白銀”的收入,常被視作一種不計報酬的無償勞動。
變化正在發生。今年以來,江蘇多地法院審理的多起離婚案件中,承擔較多家務的一方獲得額外經濟補償。這傳遞出一個鮮明信號:家務勞動的價值正在被“看見”。
“全職太太”離婚獲家務勞動補償
“我原來是有工作的,因為孩子小沒人照顧,我才辭了工作,在婚姻的24年裡為家庭付出了全部心血。”站在原告席上,“全職太太”王燦(化名)回憶起過往。雖然離婚的態度很堅決,但離婚后的生計讓王燦發愁。她覺得,為了照顧好家庭,自己多年來沒有穩定收入,而丈夫如今事業有成,應該給予自己相應的經濟補償。在法院調解下,王燦最終獲得200萬元家務勞動補償。
以具體的司法實踐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標志著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真正落地。該案主審法官、揚中市法院新壩法庭庭長常紅告訴記者,此前婚姻法就曾規定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即“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但現實生活中,夫妻大多實行財產共有,導致該條款難以落地,長期處於“沉睡”狀態。
2021年頒布的民法典不再以“書面約定分別財產制”為家務補償成立的前提條件,明確指出隻要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由此,家務勞動補償制度被真正“激活”。
今年以來,南京、鎮江、蘇州等地基層法院都公布類似個案。記者發現,獲得補償的,不僅有“全職太太”,還有“家庭煮夫”。去年底,常熟市支塘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離婚案中,男方照顧家庭較多,且婚姻存續期間可分割的共同財產並不多,法院酌情判定女方向男方給付1萬元家務勞動補償。
“家務勞動補償最大的意義,在於其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愛武認為,表面上看,家庭中的家務勞動不直接創造經濟價值,但實際上,家務勞動價值極大,既具有經濟價值,又具有社會價值。“如果將家務勞動市場化,比如找人保潔、找人做飯,都是需要付出金錢的,所以家務勞動具有可衡量的市場價值。”陳愛武說,在家庭中撫養子女、照顧老人等付出更具有社會價值,在樹立優良家風、推動家庭文明建設等方面都具有難以衡量的、巨大的意義。
案件寥寥背后是舉証難折算難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關鍵詞“家務勞動補償”,僅搜索到24個相關判例。其中,還有不少由於未提供証據或証據不足未獲得法院支持。
舉証難,是家務勞動補償落地的第一道坎。根據誰主張誰舉証的原則,主張家務勞動補償的一方需要提供足夠証據,証明自己在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更多。但現實情況復雜得多,常紅發現,撫育子女往往比較好証明,而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並不容易取証。“比如照料老人,通常指的是照顧另一方父母。法庭上,老人可能會因為偏袒自己的孩子而否認另一方的照料。”而在常熟市法院支塘法庭副庭長許文燕看來,家務勞動是家庭內部的事,外人無法了解,也很少有人會在平時將家務勞動以証據形式固定下來,“這都會導致當事人舉証難”。
很多時候,家務勞動確實難以定量,如何“折現”更是困難。在不同情況下,家務勞動換算出來的經濟價值往往千差萬別。比如,南京市江寧區法院審理的一起離婚案中,同樣是全職太太的楊女士隻獲得7萬元家務勞動補償。
許文燕告訴記者,由於家務勞動沒有明確計算公式,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需要按照公平的原則,從“情、理、法”三個維度進行自由裁量,而當地平均收入水平,從事家務勞動一方勞動強度、持續時間以及另一方的收入水平等都是為家務勞動“定價”的重要參考因素。
在陳愛武看來,很多家務勞動補償是象征性的。“類似糾紛一般還是優先協商解決,補償標准主要考慮對方的經濟狀況,加上家務勞動補償計算經常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混在一起,家務勞動的真正價值並不能完全凸顯。”
家務勞動價值應得到更多尊重
《婦女藍皮書:新時代中國婦女發展報告(2022)》指出,互助平等型家庭成員關系已成為社會主流,夫妻共同參與家庭決策的情況明顯,但在履行其他家庭責任包括家務勞動、家庭教育上還存在以女性為主的現象。
這兩年,遇到前來咨詢離婚問題的女性,鎮江市婦聯權益部副部長蔡慧靜都會特別提醒她們爭取家務勞動補償。“家務勞動補償在保護婦女權益方面具有積極意義。”蔡慧靜關注到,有些女性因為在家庭中承擔較多家務勞動,錯過最佳求職年齡,一旦離婚,往往既沒有工作、也沒有錢,甚至居無定所,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也存在較大劣勢。
江蘇法德東恆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歌認為,家務勞動補償不僅應補償當事一方在過去的婚姻生活中付出的勞動,更應具備“面向未來”的特殊性質。“‘主內’的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收入、在自身上沒有提升,加大了離婚之后重新回歸社會的成本,這些都應該在經濟補償中予以充分考慮。”
楊歌建議,如果要提出相關訴求,在証據准備方面就要掌握更多技巧。“比如,開庭前盡量做好保密工作,通過微信聊天等,讓對方在微信裡承認較少承擔家務,這可成為有力証據。”此外,鄰居的証言、養育子女的生活照片、老人的就醫記錄等都是有力証據。
陳愛武建議,可以參考家務勞動的市場價值確定其經濟價值,再評估其社會價值,從而形成最終的家務勞動補償。這個補償不能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捆綁,應單獨支付,從而更好地彰顯家務勞動的意義與價值。(顧敏 陳珺璐 徐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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