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發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精神科醫生向毒販出售管制精神藥品獲刑三年半
人民網南京6月26日電 6月25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大宗販賣、運輸毒品犯罪案件,走私、販賣、運輸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案件,採用“互聯網+物流寄遞+電子支付”方式實施的販賣毒品犯罪案件,對企圖通過連續懷孕逃避刑罰制裁的毒品罪犯依法收監案件等。其中,醫務人員向販毒人員出售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案件備受關注。
被告人李秋祥系某精神病醫院精神科醫生。2019年1月至3月,李秋祥明知被告人祝明紅從事毒品犯罪活動,多次向祝明紅販賣約600板(每板10顆)馬來酸咪達唑侖片(力月西),非法獲利人民幣4.8萬元。祝明紅在明知被告人鄧天菊向其購買馬來酸咪達唑侖片是販賣給吸毒人員的情況下,仍多次向鄧天菊販賣上述藥品800板(部分從被告人李秋祥處購買),非法獲利16.8萬元。鄧天菊在明知購買人為吸毒人員的情況下,多次向他人販賣上述藥品65顆,非法獲利人民幣2310元。
公安機關先后將祝明紅、李秋祥抓獲歸案,從祝明紅隨身攜帶的包內查獲198板馬來酸咪達唑侖片。鄧天菊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后被取保候審。2019年8月31日,鄧天菊在取保候審期間,再次向他人販賣馬來酸咪達唑侖片100顆,非法獲利人民幣4500元,當日,鄧天菊被抓獲歸案。經鑒定,上述藥片均含有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咪達唑侖成分。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祝明紅販賣、運輸毒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李秋祥、鄧天菊販賣毒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以及自首、坦白等量刑情節,依法對被告人祝明紅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對被告人李秋祥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對被告人鄧天菊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其余四起典型案例分別是李論雄、張彥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2017年1月,被告人張彥通過電話聯系被告人李論雄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在確定價格、數量、交易地點后,張彥伙同妻子被告人范紅玲駕車至李論雄處購得甲基苯丙胺4公斤。2017年1月至4月,張彥、范紅玲將上述購得的甲基苯丙胺多次向他人販賣。2017年3月起,張彥同被告人曾臣威等人商議共同購買毒品販賣。2017年6月,張彥伙同曾臣威駕車前往廣東,向李論雄購買甲基苯丙胺8公斤。2017年6月8日,張彥、曾臣威在駕車返回鎮江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在二人車上查獲甲基苯丙胺共計7965.6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論雄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張彥、曾臣威、范紅玲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均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在販賣、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中,張彥、曾臣威、范紅玲均系主犯。李論雄、張彥販賣毒品數量巨大,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李論雄、張彥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曾臣威、范紅玲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李論雄、張彥已於2023年5月11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黃林杰等35人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黃林杰和黃旺(在逃)明知三唑侖、咪達唑侖、溴替唑侖、γ-羥丁酸等系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利用境外網絡社交軟件組建“大馬加油站”等社交聊天群,發布迷藥廣告並進行銷售。賣家在境外使用社交軟件與境內購毒人員私聊,約定交易數量和價格,通過國際快遞,將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從境外直接郵寄至境內購買人員,或指使他人轉寄交付,先后共同作案90余次,收取毒資人民幣13萬余元。
2021年2月至3月,被告人陳維從境外購買三唑侖后,又向外省人員郵寄。2021年4月,被告人胡賓、陳文武明知三唑侖等系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從境外購買並在境內販賣,通過快遞郵寄方式向下家交付。被告人鄭偉等其他31名被告人,明知三唑侖、γ-羥丁酸等系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仍然從境外購買,均非出於醫療及其他合法目的。
2021年3月至7月,公安機關先后將黃林杰等被告人抓獲歸案,並在各被告人住處、辦公地點等查獲相關藥片、注射劑、針筒等。經鑒定,公安機關查獲的藥片、注射劑等疑似藥物中含有三唑侖、咪達唑侖、溴替唑侖、γ-羥丁酸等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成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林杰多次走私、販賣毒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被告人胡賓、陳文武多次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陳維走私、運輸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走私、運輸毒品罪﹔被告人鄭偉杭等31人走私毒品,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毒品罪。法院根據各被告人涉案毒品數量、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坦白、認罪認罰、立功等情節,依法判處被告人黃林杰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其他3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及以下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2月13日作出二審刑事裁定,案件已發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穆子洲販賣、運輸毒品案。2021年9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穆子洲通過境外聊天軟件推銷“上頭電子煙油”,通過網絡社交軟件談好價格,使用購買的他人支付寶賬戶進行收款,編造寄件人身份和電話號碼,通過快遞郵寄的方式多次向曹某、林某某等7人販賣含有毒品大麻成分的“上頭電子煙油”,銷售得款合計人民幣5480元。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后,從購毒人員曹某、林某某等人處扣押部分上述“上頭電子煙油”,經鑒定,均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穆子洲明知是含有大麻成分的電子煙油而多次販賣、運輸,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且系情節嚴重。被告人穆子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穆子洲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於2022年12月30日作出刑事判決。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王小亭運輸毒品案。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小亭懷孕期間,在湖南省衡陽市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包。10月14日8時許,王小亭將冰毒藏於內衣中,至湖南衡陽東火車站欲乘高鐵至南京南站,在安檢處被當場查獲,從其身上扣押毒品疑似物3包,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淨重145.69克。
2017年12月2日,王小亭生育一子。因王小亭懷孕、哺乳,辦案機關對其採取非羈押強制措施。王小亭在案件審理期間再次懷孕,法院於2021年8月10日作出刑事判決。判決生效后,因罪犯王小亭懷孕,法院於2021年10月15日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依法決定對王小亭暫予監外執行。2021年12月23日,王小亭生育一女。同年12月28日,王小亭將生育的女嬰送予他人撫養。因王小亭未實際哺乳自己的嬰兒,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經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收監建議,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於2022年3月2日作出收監決定,依法對王小亭收監執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小亭運輸毒品145.69克,構成運輸毒品罪。王小亭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王小亭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萬元。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8月10日作出刑事判決。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