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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非法處置、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

江蘇公布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涉及蘇州海安東海等地

2023年07月03日15:52 | 來源:人民網-江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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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南京7月3日電 為嚴厲打擊危險廢物非法處置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領域環境違法行為,6月30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公開4起典型案例,包括得意精密電子(蘇州)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南通海安市劉群非法傾倒、填埋固廢案﹔利用指紋溯源新技術和跨部門大數據融合研判,精准查處異地偷排高濃度廢液至污水管網案﹔東海縣某廢棄養殖場地下填埋危險廢物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

具體通報如下:

一、得意精密電子(蘇州)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

2023年1月6日,重點排污單位得意精密電子(蘇州)有限公司化學需氧量自動監測數據顯示超標,蘇州市相城環境監測站至現場進行技術核查,發現該單位正在使用消防水管向自動監測採樣處的排放池注水,監測站將上述情況立即通報蘇州市相城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迅速趕赴現場對該單位開展現場檢查,該單位已經停止注水行為。執法人員對消防水管進行了先行登記保存,對現場人員單獨開展了調查詢問。企業EHS劉某(女)、電工倪某、具體操作消防栓的工人朱某試圖以消防管道測試為理由蒙騙執法人員,但經調取視頻監控,發現從2023年1月5日下午13時開始,倪某和朱某兩人多時段、長時間通過消防水管將消防水打入待排池,共向待排池加水四次,每次持續20分鐘左右。面對鐵証,劉某、倪某和朱某不得不交代了利用消防水干擾採樣口水樣以達到篡改自動監測數據的事實。至此,案件事實已初步調查清楚,2023年1月5日,倪某發現廢水處理設施加藥泵出現故障,擔心導致化學需氧量自動監測數據過高,就指使朱某按照採水周期規律,在自動監測設備每臨採取水樣前就向採樣口所處的排放池加注消防水,以降低化學需氧量等在線數據,確保自動監測數據不超標。

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生態環境部門於2023年3月13日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2名涉案人員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辦理中。

二、南通海安市劉群非法傾倒、填埋固廢案

2022年10月22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海安市雅周鎮東樓村四季採摘園南側原取土坑發現有建筑垃圾及泥狀固廢填埋,表面已使用新土覆蓋,有部分黃色、黑色泥狀固廢裸露,可見有黃色晶體,現場能聞到明顯異味。2022年11月10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對劉群進行調查詢問,確定傾倒固廢主體為劉群等人員,傾倒的固廢包含建筑垃圾及污泥等。根據江蘇環保產業技術研究院股份公司2022年10月30日出具的“關於‘海安市雅周鎮農業園非法填埋固體廢物’事件涉及公私財產損失費用的預估說明”和2022年11月7日出具的“關於‘海安市雅周鎮農業園傾倒填埋廢物’的初步認定意見”,公私財產損失預估為37.125萬元且傾倒、填埋的固廢屬於有害物質。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海安生態環境局對劉群立案調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九項規定,將相關涉案人員移送公安部門處理,公安已立案,目前摸排涉案人員約10人,均取保候審。

三、利用指紋溯源新技術和跨部門大數據融合研判,精准查處異地偷排高濃度廢液至污水管網案

2022年10月27日早上約七時,蘇州市吳中區城南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城南污水廠”)生化好氧段儀表多次顯示硝酸鹽指數突然降低,疑似受到異常來水沖擊,出水氨氮指標存在超標風險。10時接報后,蘇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執法局”)啟動應急響應,派出執法人員40余名排查城南污水廠服務區域的管網和窨井,共排查沿線窨井108個,採集城南污水廠各處理環節和10個提升泵站水樣共315個,包括城南污水廠一周內的進水留樣,委托清華蘇州環境研究院開展發光菌毒性測試和水質指紋檢測。結果表明:發光菌毒性抑制時間段、水質指紋檢測異常時間段、城南污水廠受沖擊時間段相吻合。對水樣的水質指紋進一步溯源研究,發現造成城南污水廠沖擊的廢水流經了6號泵站,同時6號泵站上游4號泵站水質指紋與城南污水廠異常進水相似度93%,認定異常來水為與城南污水廠相距18公裡(污水管道長度)的4號泵站。

接入4號泵站的管道復雜,而且企業多達474家,市執法局協調市稅務部門,共享相關企業物料、產品等數據,對具有相關特征因子的企業數據與自來水公司調取的使用工業自來水的企業進行交叉比對、分析研判,13家企業存在嫌疑,立即開展採樣調查,與4號泵站異常水質指紋比對,均不符合相關指紋特征,排除了13家企業作案嫌疑。與此同時,調取4號泵站前幾日監控視頻,通過反復查看、仔細甄別,在4號泵站附近發現槽罐車停靠跡象。

市執法局將該線索移送給蘇州市公安部門。公安部門接到線索后,對4號泵站周邊區域及車輛進行系統性排查,經視頻接力、數據分析和高速卡口記錄比對等,查明以趙某為首的犯罪團伙(含城南污水廠內部工作人員)雇佣連雲港、常州、上海等地物流公司槽罐車(22車次),通過內部人員獲得4號泵站鑰匙,將南通相關企業約660噸高濃度廢液偷倒入4號泵站外靠近出水口的窨井,經鑒定,高濃度廢液屬於危險廢物。該股廢水經污水管網最終流入城南污水廠,造成污水廠受到沖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趙某等人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涉嫌污染環境罪。目前,已對污水處理廠相關負責人、企業相關人員、運輸公司負責人以及駕駛員等18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四、東海縣某廢棄養殖場地下填埋危險廢物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

2022年7月5日,連雲港市東海生態環境局根據信訪舉報對東海縣某廢棄養殖場進行調查。經查,該養殖場地下填埋有固體廢物,院內貯存有廢棄汽車海綿墊及塑料等固體廢物。經司法鑒定中心對該養殖場地填埋的固體廢物進行檢測鑒定,結果表明填埋的固體廢物含有有毒物質石油溶劑且含量大於3%,認定為危險廢物。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該養殖場地下填埋固體廢物平均深度3.47米,污染面積1528.35平方米,填埋總量6110噸。經評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為1607.045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東海縣生態環境局將該案移送東海縣公安局查處。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對養殖場負責人魯某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該案仍在進一步辦理中。

(責編:李靜曄、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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