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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公布第四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2023年09月17日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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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扎實推進江蘇全省2023年度“三打”專項執法工作和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的專項整治工作,嚴厲打擊弄虛作假行為,省生態環境廳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多次專項行動,查處了一批弄虛作假案件。為鞏固專項整治行動效果,擴大查處環境違法問題震懾效應,省生態環境廳對查辦的7個典型案例予以集中曝光,指導各地做好相關案件辦理工作。

一、江蘇祥祺環境監測有限公司違反生態環境監測規定案

案情簡介

2022年8月30日,無錫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江蘇祥祺環境監測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2022年1月4日至1月5日取樣前的濾膜稱重數值與濾膜包裝袋標注數值偏差很大,經調查稱重數據由該公司員工編制得出非真實數據,且已向虛假數據涉及的企業出具監測報告,涉嫌偽造、編造原始記錄或者監測報告中的監測數據。

查處情況

該單位涉嫌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違反了《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江陰生態環境局依據《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該公司罰款33.5萬元,並沒收違法所得2.08萬元,對主管責任人罰款2.6萬元。

啟示意義

第三方環境類檢驗檢測服務機構作為生態環境監管的重要一環,其自身在檢測服務過程中的管理規范程度尤為突出,不僅要堅決杜絕弄虛作假行為,更要在現場採樣、實驗室化驗、原始數據留存、檢測報告出具、內部環境管理等方面加強管理,提升檢測服務的能力。

二、東海縣利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12日,連雲港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調閱東海縣利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動監控歷史數據,發現該企業二氧化硫監測值從連續超標到兩次陡降至低值,檢查發現該單位第三方運維公司為謀取非法利益,違規將煙氣自動監測設備參數修改方法傳授給企業,企業為逃避監管超標排污,兩次將自動監測設備的二氧化硫斜率改小,使得上傳監控平台的自動監測數據變小、失真,涉嫌篡改自動監測數據超標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

查處情況

該單位涉嫌通過篡改監測數據方式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連雲港市東海生態環境局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啟示意義

運維單位應切實承擔起責任,嚴守底線,嚴格按規范開展運維工作,不可敷衍應付,甚至為了利益對排污單位教授干擾自動監測設備數據的辦法,最終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凶。

三、常州市大維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私拔採樣管,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23日,常州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通過污染源監控平台發現,大維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二氧化硫監測值從超標突變為0,經調查,該企業因投料過多導致二氧化硫排放濃度急劇升高,雖然採取了減少投料和加大藥劑噴洒量的方法但仍然無濟於事,為避免自動監測數據超標連續報警,企業相關人員擅自拔出煙氣自動監測設備採樣管,涉嫌干擾自動監測數據排放污染物。同時為了解釋異常數據的原因,廠方又和運維人員王某勾結,在自動監控平台作虛假標記並出具了虛假的自動監測數據異常說明。

查處情況

該單位涉嫌通過篡改監測數據方式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常州市武進生態環境局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啟示意義

重點排污單位應增強法律意識,加強日常管理,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不能心存僥幸心理,採取弄虛作假手段逃避監管,因小失大。

四、昆山元茂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水污染物

案情簡介

2022年8月18日,蘇州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發現昆山元茂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廢水自動監測數據存在異常,現場核實該企業在數據臨近標准排放值時,將取樣管道插入礦泉水瓶(內裝稀釋后的廢水),自制礦泉水瓶日常放置在監控無法覆蓋的消防水箱和辦公桌東側,造成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總鎳和總銅自動監測數據正常的假象,涉嫌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水污染物。

查處情況

該單位涉嫌通過篡改監測數據方式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蘇州市昆山生態環境局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啟示意義

全面有序推進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備的安裝、驗收和聯網,通過實時數據監控、大數據分析,輔以專業公司技術支撐,精准排查自動數據造假線索,可依法高效查處自動監測數據造假行為。

五、海安旺奭新型牆材有限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15日,南通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通過自動監測數據線上巡查發現,旺奭公司CEMS廢氣氧含量值長期接近空氣中的氧含量值(21%),經調查,該企業打開全流程標定閥門,致使採集廢氣含氧量超過20,實現污染物排放濃度不進行折算達標排放(新設備出廠設定在氧含量超過20%后,各類污染物均不參與折算),恢復正常折算設定后,自動監測數據即超標,現場同步手工監測結果顯示廢氣超標,証實廢氣處理設施已無法滿足達標排放要求。

查處情況

該單位涉嫌通過篡改監測數據方式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啟示意義

發揮自動監控“哨兵”作用,積極利用科技手段,強化非現場監管,做到精准治污。加強對第三方運維單位的監管,嚴抓數據質量管控,提高自動監測數據質量,引導第三方運維市場規范秩序。

六、江蘇聯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南通市海門生態環境局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平台發現,2023年6月8日至9日期間,江蘇聯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廢水排口化學需氧量的自動監控數據驟降至10mg/L左右,不符合化工行業的廢水排放特征,存在造假嫌疑。隨后,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現場突擊檢查,調閱該單位在線監控平台歷史數據,發現該單位6月8日23時至6月9日3時化學需氧量數據出現超標,均超過400mg/L,6月9日4時46分化學需氧量又驟降至9.8mg/L。經調閱監控,發現6月9日4時43分該單位有人攜帶一容器瓶進入在線監控室,將水樣管插入該瓶內並多次操作化學需氧量在線監測設備,其相關行為所在時間段與化學需氧量數據異常驟降時間段相吻合。

查處情況

該單位涉嫌通過篡改監測數據方式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南通市海門生態環境局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啟示意義

通過“線上搜尋”和“線下取証”,順藤摸瓜查找自動監控數據異常原因,分析可能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及時深入現場調查並固定証據,嚴厲打擊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給有關企業敲響警鐘,敦促其引以為鑒、知法守法、誠信經營,切莫“鋌而走險”“心存僥幸”。

七、沛縣天發新型牆體材料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監測數據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案情簡介

2022年11月15日,徐州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天發新型牆體材料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企業煙氣顆粒物自動監測設施安裝了一台信號控制開關,該信號控制開關關閉時,煙氣顆粒物自動監測數據信號中斷,造成顆粒物上傳數據為零,涉嫌篡改監測數據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查處情況

該單位涉嫌通過篡改監測數據方式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項,徐州市沛縣生態環境局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啟示意義

自動監測設施可以實時掌握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但部分企業法律意識淡薄,擅自更改設施情況,通過安裝信號控制開關,造成自動監測數據失真,應付檢查。

來源: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責編:楊維瓊、龔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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