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公布兩起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典型執法案例
為推動各地加強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依法懲治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提升安全生產執法水平,近日,江蘇省應急管理廳公布南通市、宿遷市兩起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典型執法案例。
南通啟東市嚴肅查處一起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案件
2022年7月初,啟東市應急管理局接群眾舉報,反映啟東市匯龍鎮村民郭某在民宅倉庫內存放大量疑似甲醇的危險化學品,用於銷售給小餐飲店做燃料。啟東市應急管理局當即指派執法人員對該舉報事實進行核查。
經向行政審批部門核實,郭某名下未持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証。同時,啟東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該倉庫附近蹲點,發現郭某在白天固定時間段去倉庫進行灌裝,然后送往啟東市背簍飯店等多家小餐館作燃料使用。
7月12日上午8時,在初步掌握郭某行動軌跡及下游銷售點后,啟東市應急管理局聯合公安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匯龍鎮綜合行政執法局等執法機關,在郭某實施灌裝現場將其抓獲,應急管理部門當場出具《現場檢查記錄》《查封扣押決定書》,暫扣現場14460升不明液體,現場抽取樣品並出具《抽樣取証憑証》,送至上海石油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進行鑒定。
執法人員對儲存現場進行取証
根據郭某交代線索,啟東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分成3組對郭某下游餐飲店進行調查取証,發現郭某從2016年開始非法將危化品甲醇銷售給啟東市背簍飯店等9家餐館,累計銷售1641筆,銷售金額1684950元。上海石油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的檢驗報告,認定該灌裝銷售液體為閃點19℃、含量74.6%的甲醇(閃點小於60℃的屬於危險化學品)。
郭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証》的情況下非法銷售甲醇,該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鑒於銷售金額超過《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的規定(二)》的移送標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和第一百條的規定,2022年8月5日啟東市應急管理局將此案移交啟東市公安局,同時向啟東市人民檢察院備案。
8月10日,啟東市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對郭某以涉嫌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
2023年5月9日,啟東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追繳違法所得489797元,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沒收扣押在案的甲醇14460升。
啟東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啟東市安全生產領域有獎舉報實施辦法》的規定,對舉報人給予人民幣252742.5元的獎勵。
宿遷市泗陽縣查處一起非法分裝經營汽油危險作業案件
2023年3月,泗陽縣應急管理局在縣經濟開發區某食品廠房內查獲非法汽油儲存分裝作業點,現場發現桶裝汽油、明火灶台等安全隱患。
后經大量調查取証,認定該作業點負責人邵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証》及其他相關行政審批手續的情況下,私自購進汽油及充裝設備,在租用廠房內,使用噴濺加注方式將大桶汽油分裝至小桶后進行銷售,分裝全程未採取任何防爆、防靜電、緊急切斷等安全防護措施,且在該作業點周圍200米范圍內有多處人群聚集營業場所。
經調查核實,邵某共灌裝銷售6大桶汽油共計12.5噸,違法所得3萬元。邵某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和第一百條、《江蘇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的規定,3月5日泗陽縣應急管理局將本案移送泗陽縣公安局。
泗陽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於3月6日對邵某涉嫌危險作業罪案進行立案偵查。
2023年7月6日,泗陽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進行公開審理,8月2日,泗陽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進行宣判。
邵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証及其他相關行政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非法存儲、運輸、分裝、零售過程中的現實危險性較大,已構成危險作業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泗陽縣人民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判處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沒收扣押在案的加油機、汽油桶、汽油及違法所得3萬元。
(江蘇新聞廣播/孫茂強 編輯/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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