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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公布第三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江蘇昆山一案例入選

2023年10月16日1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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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3日,生態環境部公布了第三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昆山某紙塑公司非法傾倒廢有機溶劑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代表江蘇第三次成功入選國家層面典型案例。該案是一起充分發揮生態環境部門和司法機關合力,督促企業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典型案例,也是江蘇省首例企業刑事合規成果被法院採納作為酌定情節的案件。同時,該案也入選江蘇省第二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十大典型案例與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十大典型案例。

案件基本情況

2020年6月17日,蘇州市昆山高新區安環局接到群眾反映,環慶路污水泵站發生故障。經排查,恆盛路與瑞科路交叉口多個窨井內發現類似油狀物質,且刺激性氣味明顯。經鑒定,該油狀物質為廢有機溶劑,屬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的HW06中900-403-06類危險廢物。接到高新區安環局報告后,蘇州市昆山生態環境局第一時間啟動《昆山市突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聯合屬地政府以及應急、水務等部門迅速有效處置該突發環境事件。

蘇州市昆山生態環境局聯合公安機關開展線索核查。經核實,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昆山某紙塑公司主管及相關負責人員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有機溶劑共計253.26噸,以每桶300元至700元不等的價格,交由無回收、運輸、處置危險廢物資質的蔡某(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非法傾倒至昆山高新區恆盛路、瑞科路路口附近的雨水、污水窨井內。經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共計525.45萬元(包含應急處置費用、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和事務性費用)。

經蘇州市昆山生態環境局、昆山市人民檢察院、昆山高新區等相關部門與該公司多次協商,該公司提出以貨幣賠償形式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2020年8月5日,該公司主動繳納600萬元賠償保証金。2021年7月5日,昆山市人民檢察院邀請屬地政府、蘇州市昆山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召開民事公益訴訟聽証會,經公開聽証,該公司簽署《監管意見書》,自願承擔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以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的方式,開展環境應急處置和替代修復,以實現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公司承諾,將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若保証金不足以支付環境應急以及替代修復費用,自願承擔超出的全部費用,直至該案環境污染問題得到徹底解決。

2021年8月5日,該公司在《蘇州日報》刊發《致歉信》。2022年7月12日,該公司正式與昆山市人民政府簽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在全額承擔527.95萬元賠償金的基礎上,還主動自願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警示教育宣傳費用39.37萬元。所有費用均從600萬元賠償保証金中扣除。檢察機關不再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該公司根據賠償協議履行了賠償金繳納義務。除應急處置費用、事務性費用外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已用於昆山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地(高新區玉湖公園)建設,包括周邊環境整治、綠化種植、宣傳教育展示以及光伏車棚+儲能+充電樁一體化項目建設。

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件,在應急處置、磋商談判、替代修復等方面積累了較好的經驗,對探索建立一案雙查模式、損害賠償與公益訴訟銜接機制、加強警示教育等均有借鑒意義。

一、危險廢物應急處置與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同步開展。該案所涉危險廢物屬於易燃性危險廢物,清理、處置難度大,排放到公共污水管道內極易引起火災等重大安全事故。案發后,生態環境部門聯合屬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立即封鎖現場,第一時間聯系安全、環保專家現場指導,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及時消除重大環境污染和安全隱患。同時,委托鑒定評估機構進行鑒定評估,及時固定有效証據,保障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時效性和准確性,為后續順利開展磋商提供有力支撐。

二、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公益訴訟銜接機制。在該案辦理中,生態環境部門與檢察機關緊密溝通、分工協作,形成了強大合力。生態環境部門充分依托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優勢,核實該公司非法傾倒廢有機溶劑的總量和去向,查實該公司主管以及非法傾倒人員蔡某等相關責任人。檢察機關召集屬地政府、水務、應急等部門,通過公開聽証、實地走訪等多種方式,切實了解、掌握多方意見,並引入司法監管模式,簽訂《監管意見書》,將檢察機關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作為后續選擇,從而引導企業主動承擔環境修復責任,切實提高磋商效率。

三、繳納履約保証金確保生態環境損害得到有效修復。為避免生態環境損害范圍擴大,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屬地政府先行開展應急處置,同步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和磋商。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該公司表示願意承擔賠償責任,有意向提前繳納應急處置、環境修復等相關費用。繳納履約保証金保障了協議的履行,有助於及時修復生態環境,消除安全隱患。

四、行政處罰與企業刑事合規審查統籌推進。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開展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結合該公司積極配合做好環保刑事合規審查且刑事合規合格的情況,昆山市人民檢察院對該公司作出不起訴的處理決定。生態環境部門在查清違法事實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企業主動開展損害賠償及環境合規整改等情況,酌情調整裁量金額,減少了行政處罰部分罰款,並督促企業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把企業相關責任人員從輕處理的依據寫入刑事判決書,系江蘇省首例企業刑事合規成果被法院採納作為酌定情節的案件。

五、拓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替代修復新路徑。該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已用於昆山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地建設,一方面為客觀上無法原位修復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提供替代性修復新路徑,實現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等量恢復﹔另一方面,通過修復示范、案例警示、科普教育、互動體驗等,引導社會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事業,助力打好藍天碧水淨土保衛戰。

來源:生態環境部網站

(責編:黃竹岩、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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