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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海外版蘇州讀者來信:面對跨國電商平台 消費者怎樣維權

2023年10月21日08:46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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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海外版》2023年10月21日第05版 版面截圖

《人民日報海外版》2023年10月21日第05版 版面截圖

原標題:

面對跨國電商平台,消費者怎樣維權(律師信箱)

郭律師:

您好!前段時間,我在一家跨國電商平台公司購物,所購商品為該平台自營商品。收貨時,我發現商品有嚴重質量瑕疵,與電商平台就退貨事宜多次溝通無果后,我准備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權益。為此,我翻閱了該電商平台的服務合同,發現該服務合同未對合同履行地進行明確約定,但卻明文標注“消費者同意將糾紛提交至平台運營所在地法院訴訟”。經查詢,該跨國電商平台的注冊地和運營地均在國外,且在中國國內沒有營業場所,給我的維權帶來困難。

我想咨詢:在遭遇不合理的服務合同時,我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是否可以在國內法院對該電商平台提起訴訟?

蘇州讀者 王先生

王先生:

您好!在您的遭遇中,該跨國電商平台制定的服務約定是不合理的,應被認定為無效。您可以在您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對該爭議提起訴訟,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具體為您解釋如下:

■ 不合理加重消費者維權成本的約定應判無效

根據《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網絡電商平台雖已盡到合理提示消費者注意的義務,但該管轄條款約定在消費者住所地國以外的國家法院訴訟,不合理加重消費者尋求救濟的成本,消費者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主張該管轄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相關規定,若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則該格式條款無效。

關於法院對不合理加重消費者維權成本約定的判定,在實際司法實踐中,以2021—2022年度“全國消費維權十大典型司法案例”中的“高某某訴亞馬遜卓越有限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案”為例,裁判法院認為,跨境電商通過格式條款的方式排除消費者所在國法院管轄,剝奪了消費者在中國選擇本地爭端解決途徑的權利,加重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費者尋求救濟的權利,違反公平原則,並裁定涉案管轄條款應屬無效。

參考相關規定和具體案例,在您的所述案件中,您購買商品的跨國電商平台在服務合同中約定“消費者同意將糾紛提交至平台運營所在地法院訴訟”。您作為中國消費者,面對商品質量等相關爭議,若按照該跨國電商平台的服務合同約定,去位於國外的該平台運營地法院訴訟,將耗費大量的時間、金錢與精力,無疑嚴重增加了您的維權成本,故應認定該約定無效。

■ 可在消費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對該爭議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如前所述,綜合考慮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性質和商業模式、在消費者所在地獲取利益的意圖、法院地距離及可能產生的費用等因素,該跨境電商平台的相關合同管轄條約應當被判定為無效,那麼對於國內消費者則無排他性約束力。又由於該跨國電商平台的服務合同並未對合同履行地進行明確約定,因此您作為買受人,您的住所地即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

最后提醒您,您作為國內消費者,在選擇購買跨境電商平台的直營商品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特別關注電商平台服務合同中對管轄條款的約定,對於爭議解決條款中約定仲裁條款或者排他性管轄條款的服務合同應該謹慎,以免發生接收到郵寄回國的商品出現質量瑕疵等問題后,維權難度增加的情況。

(北京市公衡律師事務所國際委員會主任、金融與資本市場法律事務部主任 郭培杰)

(責編:周夢嬌、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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