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陽光充裝”平台查“黑氣” 江蘇發布違法典型案例

11月17日,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了一批通過“陽光充裝”平台查處的液化石油氣瓶充裝違法典型案例。要求全省液化石油氣瓶充裝單位以案為鑒,切實履行主體責任,主動防范化解安全風險隱患。
宿遷市泗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液化氣站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案
2023年5月23日,泗陽縣市場監管局組織對液化石油氣“陽光充裝”平台專項巡查,發現泗陽縣某液化氣站充裝台上“陽光充裝”平台的3隻攝像頭全部被人為遮擋。經現場核查,發現當事人正在充裝台對非自有氣瓶進行充裝,其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停止違反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充裝活動。泗陽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規定,對當事人處以2.2萬元罰款,並與當事人進一步明確,嚴禁關閉、遮擋視頻監控,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進行充裝。
處罰決定下后,執法人員通過“陽光充裝”平台不定期對當事人掃碼充裝行為進行檢查,未發現當事人違規充裝的行為。
鹽城經開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利用“陽光充裝”系統查處某燃氣公司充裝“無碼”氣瓶案
鹽城市某燃氣有限公司氣瓶充裝作業人員在充裝台對無二維碼標識的氣瓶進行充裝。鹽城經開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通過“陽光充裝”平台調取了當事人充裝台2023年7月22日的視頻監控。經確認,2023年7月22日10時40分53秒至10時44分45秒當事人充裝台“陽光充裝”平台監控視頻顯示,有2名氣瓶充裝作業人員先后在充裝台對無二維碼的2隻氣瓶進行充裝作業。充裝過程中,未使用掃碼儀對氣瓶二維碼實施掃碼,而是通過手動隨意輸入二維碼編號方式完成氣瓶充裝。
當事人充裝無二維碼信息標識氣瓶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在氣瓶上設置條碼、二維碼等信息標識,並使用氣瓶信息化管理系統,不得充裝沒有設置信息標識的氣瓶”的規定。依據《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氣瓶充裝單位充裝沒有設置信息標識的氣瓶,或者不使用氣瓶信息化管理系統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鹽城經開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處以4萬元罰款。處罰決定下達后,執法人員通過“陽光充裝”平台不定期對當事人掃碼充裝行為進行檢查,未發現當事人違規充裝的行為。
淮安市漣水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液化氣站未按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和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氣瓶案
2023年8月24日,漣水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通過氣瓶“陽光充裝”平台發現轄區某充裝站8月16日12:54左右,充裝了2瓶瓶身標志為“阜液(FY)燃氣”的液化石油氣瓶。當日,漣水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確認氣瓶“陽光充裝”平台視頻的真實性,承認該站在8月16日充裝了2瓶“阜液(FY)燃氣”氣瓶,該2瓶“阜液(FY)燃氣”氣瓶未由當事人辦理使用登記,且當事人在充裝上述2瓶“阜液(FY)燃氣”氣瓶時也未做充裝前后檢查記錄。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充裝的氣瓶不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要求。目前,該案正在調查處理中,漣水縣市場監管局將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其他案件還包括:東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液化氣供應站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氣瓶案﹔鹽城市濱海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案﹔揚州市江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公司未按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氣瓶案。省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利用“陽光充裝”平台打擊液化石油氣瓶充裝領域違法行為,全力筑牢市場監管領域燃氣安全防線,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江蘇新聞廣播/孫茂強 編輯/徐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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