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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雨花台區通報抽檢不合格食品 涉水果魚類等

2023年11月24日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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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1日,南京市雨花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於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2023年第26期)。

2023年,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京市雨花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區食品進行抽檢,現將相關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經營企業的處置情況公布如下:

1.雨花台區胡地小百貨店銷售的生姜。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噻虫胺。企業購進上述產品5公斤,貨值140元,已全部銷售。未召回原因:已張貼召回公告,因銷售食用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為當事人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以及《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80元﹔罰款1500元。

2.南京市雨花台區金土地水果店銷售的小台芒。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吡唑醚菌酯。企業購進上述產品15公斤,貨值128.7元,已全部銷售。未召回原因:已張貼召回公告,因銷售食用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為當事人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以及《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62.7元﹔罰款500元。

3.雨花台區殷佔軍水產店銷售的鳊魚。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恩諾沙星。企業購進上述產品15公斤,貨值360元,已全部銷售。未召回原因:已張貼召回公告,因銷售食用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為當事人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和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15元﹔罰款1000元。

4.雨花台區殷佔軍水產店銷售的黑魚。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恩諾沙星。企業購進上述產品9.5公斤,貨值285元,已全部銷售。未召回原因:已張貼召回公告,因銷售食用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為當事人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和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15元﹔罰款1000元。

5.雨花台區楊新玲干貨店銷售的汕頭咸菜皇(醬腌菜)。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二氧化硫殘留量。企業購進上述產品7.28公斤,貨值104元,已全部銷售。未召回原因:已張貼召回公告,因銷售食用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為當事人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6.8元﹔罰款500元。

6.南京威史蒂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和大腸菌群。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為餐具清洗消毒環節控制不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責令改正﹔警告。

7.南京市雨花台區鄉巴佬果蔬店銷售的生姜。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噻虫胺。企業購進上述產品14.5公斤,貨值406元,已全部銷售。未召回原因:已張貼召回公告,因銷售食用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為當事人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86元﹔罰款500元。

8.南京市雨花台區徐飛干貨經營部銷售的雪菜。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二氧化硫殘留量。企業購進上述產品5公斤,貨值25元,已全部銷售。未召回原因:已張貼召回公告,因銷售食用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為當事人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及《關於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三)項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0元﹔罰款500元。

來源:南京市雨花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責編:黃竹岩、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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