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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立法促進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 “事故責任如何劃分”有依據

2023年11月30日07:13 | 來源:新華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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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9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促進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決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促進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全國首部省級地方性法規,該決定針對新業態新問題進行創制性立法,為江蘇相關產業繼續走在全國前列提供了法治保障。

  新業態呼喚法治規范

  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是人工智能、大數據、雲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與汽車、交通等傳統產業深度融合的戰略性新興業態。

  自動駕駛汽車上路如何規范行駛?出了事故算誰的責任?基礎設施由誰來建?諸如此類問題亟需作答。“國家層面尚未就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專門立法,車聯網基礎設施建設、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與商業化應用等方面還存在法律空白。”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表示,為此省人大常委會將制定促進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決定列入今年的立法項目。

  由於無上位法,如何確定立法思路成為首要問題。立法參與方充分溝通、協商,統一總體思路為三方面:從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決策部署角度,立法圍繞加快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推廣應用、強化智能網聯汽車安全、提升交通運行效率、改善群眾出行體驗等現實需求,推動構建產業與應用體系﹔從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與商業化應用等提供法律支撐角度,准確把握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趨勢角度,結合省情實際作出適度前瞻的制度設計﹔從應對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實際需求角度,有序引導和推進車聯網基礎設施建設。

  表決通過的決定中,構建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與應用體系十六字原則“創新引領、包容審慎、應用牽引、安全有序”,集中體現了上述立法思路。

  對產業創新協同發展亮“綠燈”

  作為“小切口”立法,決定僅19條,不分章節,重點強化了政府部門的引導推動責任。其中要求,省政府加強領導,制定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政策﹔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統籌實施和監測評估,有關部門各負其責促發展。該決定還強化了車聯網先行先試區發展責任,也鼓勵和支持其他有條件的地區有序推進產業發展。

  決定要求省級層面統籌省涉企相關專項資金,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立相關專項資金、產業發展基金,鼓勵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創新金融產品、完善金融服務,鼓勵保險機構開發保險產品,為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提供支持。

  該決定結合產業發展結構性需求,鼓勵和支持產業鏈上下游配套合作,建立多層次產業技術創新體系﹔支持企業與科研機構等加強產學研合作,推進車規級芯片、智能傳感器、車載操作系統等領域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車聯網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大、標准難統一,推動車聯網基礎設施規范有序建設成為立法重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二級巡視員喬亦哲介紹,決定明確由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和監測評估,統籌推進基礎設施建設。先行先試區負有規范有序推進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車聯網通信網絡、車聯網數據管理服務平台等車聯網基礎設施建設的責任,相關部門應推進道路交通相關數據互聯互通、共享開放和開發利用。

  對非法向境外提供數據亮“紅燈”

  此次立法一方面鼓勵探索拓展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的應用領域,另一方面注意應對網絡和數據安全方面的新問題。

  近年來,網絡終端中存在的入侵攻擊、數據竊取、信息篡改等安全隱患,正逐步向車聯網領域滲透。車聯網技術的信息安全問題主要集中在車輛平台自身、傳輸通信和數據隱私安全等方面,決定也對此作了針對性規范。

  這些規定大多規范企業行為。如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國家標准的強制性要求,建立網絡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加強網絡安全監測,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採取加密等技術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相關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落實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和個人信息保護制度,採取相應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防止數據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

  值得注意的是,決定要求依法將在我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存儲在境內,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事故責任如何劃分”有依據

  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商業化應用逐漸推開,不可避免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理、權責怎樣劃分,國內外鮮有先例。決定從明確管理部門、事故處理規則、責任主體等角度作了規定。

  智能網聯汽車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化應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誰來管?決定明確,其間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情形或者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事故怎麼處理?今年7月全面修訂的《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有規定: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機動車駕駛人實施處罰﹔完全自動駕駛汽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汽車所有人、管理人進行處理。

  發生事故后,企業如何合理擔負責任?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建立完善產品售后服務和質量安全追溯機制。在智能網聯汽車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故障或者其他緊急狀況時,車輛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按照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或者乘客的要求,提供及時、全面的技術支持或者救援服務,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陳月飛)

(責編:黃竹岩、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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