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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積分落戶新政3月10日起實施 租房居住也能加分

2024年02月08日07:25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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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戶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省市關於促進經濟持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有關要求,南京結合城市發展實際,對積分落戶政策進行了部分調整,進一步放寬戶口遷移條件。

  近日,南京市政府印發《南京市積分落戶實施辦法》,今年3月10日起正式實施。

  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進一步放寬積分落戶的申請條件

  將原申請條件中“正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且累計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不少於12個月”調整為“正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即取消社保繳納不少於12個月的限制條件。

  調整前:正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且累計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不少於12個月。

  調整后:正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

  (二)進一步加大居住和社保加分比重

  將“參保情況”和“居住期限”兩個基礎指標賦分方式由“階梯式”調整為“固定式”,使社保繳納年限和連續居住年限分數佔主要比例,簡化積分計算方式,提高落戶便利性。

  調整前:社保和居住分值按照三個時間段區別賦分,即已達12個月的,每滿1個月計1分﹔超過12個月,已達24個月的,超出時段按每滿1個月計1.5分﹔超過24個月的,超出時段按每滿1個月計2分。

  調整后:繳納南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每滿1個月,計2分。在南京市居住每滿1個月,計2分。

  (三)增設租賃住房加分指標項

  在加分指標中新增“租賃住房情況”指標,優化完善積分落戶指標體系,進一步提升政策包容性。同等條件下,相較於原辦法,縮短了租賃住房人員的落戶時間。

  “租賃住房情況”指標內容及分值:在本市依法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的,租賃期限每滿1個月積0.5分,可以累計計分,最高不超過30分。

  備注:同時具備“房產情況”和“租賃住房情況”加分指標的,隻計一項加分指標,由意向者選擇。租賃登記備案地址與公安部門居住証信息管理系統記載居住地址一致的,可以賦分﹔同一時段內承租多套房屋的,租賃期限不重復計分。

  常見問題解答

  (一)申請積分落戶的基本條件?

  1.持有本市辦理的《江蘇省居住証》﹔

  2.正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

  3.無嚴重刑事犯罪記錄。

  申請人具備以上條件,並通過加、減分指標審核,累計積分達100分,可以在我市城鎮地區辦理積分落戶。

  注意事項:正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是指在本市區域就業創業並正在繳納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險種)。

  (二)需要提交哪些申請材料?

  基本材料:《江蘇省居住証》《南京市積分落戶社保証明》《南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參保繳費証明》《居民身份証》《居民戶口簿》。

  其他材料:請詳細對照《南京市積分落戶指標及分值表》,提前准備加分証明材料。個人違法行為、失信行為、刑事犯罪記錄、傳銷行為情況,本人如實書面申報,由相關責任單位審核賦分。

  (三)積分落戶指標包括哪些?如何計算總積分?

  積分落戶指標包括基礎指標、加分指標和減分指標。

  基礎指標:參保情況、居住期限。

  加分指標:房產情況、租賃住房情況、年齡情況、婚姻狀況、兵役情況、文化程度、技術技能水平、納稅情況、表彰獎勵、社會服務、帶動就業、科技成果。

  減分指標:違法行為、失信行為、刑事犯罪記錄、傳銷行為。

  總積分=基礎指標積分+加分指標積分-減分指標積分

  (四)如何計算基礎指標積分?

  “參保情況”指標積分:繳納南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每滿1個月,計2分。按照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繳納月數進行賦分(含補繳社保的期限),且在提交申請當月需正在本市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在長三角區域三省一市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納入我市繳納年限計算並賦分。

  “居住期限”指標積分:在南京市居住每滿1個月,計2分。按照在我市連續居住期限進行賦分。

  在居住年限互認地的居住期限,可以累計互認並賦分。目前南京市與蘇州市為居住年限互認地。

  (五)如何累計認可社保繳費年限?如何辦理社保接續手續?

  在省內其他城市繳納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可以直接累計認可繳費年限並賦分。在長三角區域三省一市繳納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在辦理轉入我市並接續后,可以直接累計認可社保繳費年限並賦分。

  申請人可以通過“掌上12333”APP、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http://si.12333.gov.cn)、微信或支付寶“電子社保卡”小程序等線上申請,或者至轉入地所屬區社保經辦窗口線下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接續手續,咨詢電話12333。

  (六)如何打印《南京市積分落戶社保証明》?

  申請人可以通過南京市人社局網站下載打印,也可以通過市、區、部分街道社保經辦網點的自助服務終端打印。

  (七)如何打印《南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參保繳費証明》?

  申請人可以通過南京市醫療保障局網站、“南京醫保”微信公眾號、“我的南京”APP下載打印,也可以通過市、區、部分街道醫保經辦機構的自助服務終端打印。

  (八)如何申領《江蘇省居住証》?

  擬在本市居住六個月以上的流動人口,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機關委托的單位申領居住証,同時提交法定身份証件、居住地址、就業、就讀等材料。在省內其他城市已申領居住証的,在本市無需重新申領,僅需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機關委托的單位辦理居住登記。

  (九)在居住地連續居住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居住証持有人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的最后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機關委托的單位辦理簽注手續。

  申請積分落戶“居住期限”加分的居住証持有人,請及時辦理簽注手續,以確保連續居住期限不中斷。

  (十)居住地址發生變更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居住証持有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日內,到實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機關委托的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積分落戶“租賃住房情況”加分的居住証持有人,請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以保持租賃登記備案地址與公安部門居住証信息管理系統記載居住地址一致。

  (十一)如何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通過“我的南京”APP、“房幫寧”“寧慧租”微信小程序等線上辦理,也可以攜帶房屋權屬証書、法定身份証件、房屋租賃合同等材料,通過各區、街道設立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網點線下辦理。

  申請積分落戶“租賃住房情況”加分的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同時提交《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証明》。

  (十二)如何確定落戶地?

  申請人取得落戶資格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落戶地點,辦理戶口登記。

  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動產產權証明的住宅用房落戶,登記為家庭戶。

  不具備前款落戶條件的,可以在直系親屬具有不動產產權証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給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賃性住宅用房、與單位辦理公有房屋租賃的住宅用房、本地房產管理部門發放公有房屋租賃証住宅用房落戶,登記為家庭戶。

  不具備前二款落戶條件的,可以在錄(聘)用單位集體戶落戶﹔單位未設集體戶的,可以落戶在單位設在各級人才服務中心的集體戶。

  不具備前三款落戶條件的,按照公安部門居住証信息管理系統記載居住地址的社區戶登記戶口。

  (十三)可以隨遷配偶、子女嗎?

  申請人取得落戶資格,且符合《南京市積分落戶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所列家庭戶落戶條件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隨遷落戶,同時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証、合法穩定住所証明、親屬關系証明等材料。

  (十四)如何提交積分落戶申請資料?

  積分落戶辦理採取“公安一窗受理,部門流轉審核”模式。申請人可以向擬落戶地的區級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積分落戶申請資料。

  提交申請前建議通過“南京公安”微信公眾號(微服務-戶政服務-積分落戶)進行積分落戶模擬估分。如有積分落戶辦理問題,可以撥打南京公安政務服務咨詢電話4001001001。

  如需更多了解積分落戶政策,可以通過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南京市公安局網站查看《南京市積分落戶實施辦法》、《全市積分落戶受理點一覽表》。(梅建明)

(責編:黃竹岩、吳紀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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