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鄴區加強小區電動車安全管理 違法規定將被處罰
近日,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政府官網發布《關於加強居民小區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的告知書》,原文如下:
廣大社區居民:
大家好!為了有效預防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南京市電梯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請您注意以下事項:
1.禁止電動自行車(含可拆卸電瓶)在居民住宅樓的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2.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乘客電梯。電梯使用單位、業主委員會、業主和其他乘用人有權勸阻、制止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電梯﹔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3.嚴禁購買和使用非標及超標電動自行車﹔嚴禁私自改裝電動自行車,違規加裝音響、照明設施等容易造成線路超負荷、引發火災的非原廠附件。
4.務必使用原廠(原配)充電器進行充電,需要給電動自行車充電的住戶,應在室外正規充電設施處充電。
5.合理控制充電時間,電瓶容量有限,電池充電時間不得過長。
6.定期對電動自行車保養維修,排除安全隱患,發現問題及時修理。
若違規停放或違規為電動自行車(含可拆卸電瓶)充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可進行以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失火罪的,依《刑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況特別嚴重的,處3-7年有期徒刑。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內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南京市電梯安全條例》第六十條規定:乘客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乘客電梯,拒不聽從勸阻、制止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安居才能樂業。請您自覺規范電動自行車購買、使用、停放及充電行為,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行為,請您及時舉報反映。
南京市建鄴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南京市建鄴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2月29日
來源:建鄴區人民政府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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