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生態

江蘇試行海洋環境質量生態補償機制 聚焦近岸海域水質和入海河流總氮控制

2024年04月24日07:21 |
小字號

今年4月,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實施《江蘇省海洋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4月23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對《辦法》進行解讀。

“《辦法》填補了江蘇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的空白,在江蘇現有水環境區域補償的基礎上,將補償范圍由地表水拓展至海域,根據沿海各設區市海洋生態環境質量和變化情況,由省對設區市正向補償或者由設區市對省反向補償。”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海洋生態環境處處長常新風介紹,補償機制主要考核沿海各設區市近岸海域水質優良比例及入海河流控制斷面總氮濃度,強化資金激勵引導,推動海洋環境質量改善。

近岸海域水質補償,主要包括基本補償、同比變化補償和持續優良補償。近岸海域水質優良比例超過目標值的設區市,由省給予沿海設區市正向補償,基本補償標准為500萬元/年。在此基礎上,根據沿海設區市近岸海域水質優良比例同比改善或惡化情況,實施同比變化補償。近岸海域水質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優良比例達到年度目標的沿海設區市,在基本補償和同比變化補償的基礎上,由省給予獎勵性補償。

為引導沿海三市加強入海污染源的治理和管控,《辦法》提出入海河流總氮控制補償,主要包括基本補償和同比變化補償。基本補償根據沿海設區市入海河流控制斷面的總氮濃度達標與否情況,按季度測算實施,標准為40萬元/季度﹔同比變化補償根據沿海設區市入海河流控制斷面的總氮濃度同比改善或惡化情況,按年度測算實施,標准為50萬元/年。

“生態補償資金由沿海設區市統籌,用於入海陸源污染防控、海洋生態環境監測與調查、海洋生態保護修復、海洋垃圾清理等相關支出。對超過兩年未安排使用的生態補償資金的,省財政將按照規定予以收回。生態補償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佔、挪用。”江蘇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處副處長盧紫毅說,獲得生態補償資金地區的生態環境、財政部門,需要及時開展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自評價,並報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備案,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會根據實際情況,對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海洋生態補償在全國仍處於探索階段。“已出台海洋生態補償的地方辦法,大多是對海洋生態修復類項目和海洋資源開發利用類項目分別實施保護補償或損害補償。”南京大學環境規劃設計院副教授蘆昱介紹,《辦法》立足於改善江蘇海洋生態環境質量,重點關注海洋水質,採取省、市兩級雙向經濟補償的補償方式,發揮省、市互相監督鼓勵作用。

《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下一步,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將系統梳理海洋環境質量生態補償機制推行效果,針對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具體問題,研究完善方案,及時優化提升,同時加強調度督導,最大限度發揮補償作用,持續推進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王靜)

來源:新華日報·交匯點

(責編:黃竹岩、張鑫)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