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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出台養老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 周期最長不得超6個月

2024年12月25日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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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服務費預收的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對單個老年人一次性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床位費的12倍……近日,省民政廳、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江蘇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江蘇監管局等7部門聯合出台《江蘇省養老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規范養老收費政策導向,促進養老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據介紹,隨著養老服務業快速發展,一些養老機構採取預收費經營模式,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機構運營質效。但是,部分地區出現養老機構在預收較大額度費用后,未根據合同履行服務義務等情況。還有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養老服務”的旗號實施非法集資,嚴重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新出台的《辦法》共分為六章三十五條,規定了養老機構預收費定義,即養老機構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額度費用,並承諾在一定時間內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提供相應養老服務的行為。明確養老機構預收費主要包括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三種類型。其中,養老服務費是指床位費、照料護理費、餐費以及個性化服務等費用﹔押金是指為老年人就醫等應急需要、償還拖欠費用、賠償財物損失等作擔保的費用﹔會員費是指養老機構以“會員卡”“貴賓卡”等形式收取的,用於老年人獲得會員專屬權益和服務、使用設施設備、享受服務優惠等的費用。

《辦法》要求,養老機構要建立入院評估制度,確定服務項目,作為開展預收費的依據。規定養老機構預收費的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對單個老年人一次性收取的押金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床位費的12倍,對單個老年人收取的會員費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床位費的12倍。同時,規定公辦、公辦民營、政府與社會力量合作建設的養老機構不得收取會員費。

《辦法》明確了養老機構預收會員費不得用於以下五類情形:非自用不動產、有價証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以買賣有價証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投資、捐贈給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業﹔實行連鎖化、集團化運營的養老機構,投資、捐贈給關聯企業﹔其他借貸用途。養老機構因停業、歇業等原因終止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發布提醒,退還剩余費用。

《辦法》還規定,養老機構收取的押金、會員費應當實行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和風險保証金方式管理﹔規定設區市民政部門會同當地金融監管部門確定承接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並向社會公布﹔對於養老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規定須留存一定金額的資金作為風險保証金﹔明確了賬戶資金異常流動的情形,便於存管銀行判斷並作出風險提示。

《辦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民政部門將依法牽頭做好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發改、公安、財政、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市場監管等部門相應履行好監管職責。對於日常監管中發現預收費行為存在不規范等問題的,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養老機構行政檢查辦法》等相關規定,依法依規予以處理。(賈曉華 景正華)

來源:南京晨報

(責編:張鑫、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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