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推進“類個人破產” 幫助 “誠實而不幸”的人重獲新生

近年來,江蘇法院持續推進“類個人破產”試點工作,探索符合我國社會經濟發展階段和法治國情的中國特色個人破產制度,助“誠實而不幸”的自然人卸下包袱、重獲新生。為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12月24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暖企護企”“類個人破產”典型案例。
意外失火導致賠償 “類個人破產”助獲新生
2018年3月,羌某租賃的房屋發生火災,造成鄰接四人各自經營的店面遭受不同程度損害。火災事故認定起火原因排除雷擊、遺留火種及外來火源引發的火災因素,不能排除電器線路故障引發的火災可能。后法院判決羌某承擔90%的賠償責任,共計38萬余元。
由於羌某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經調查,被執行人羌某身患癌症,名下僅有一套無法辦理產權登記的拆遷安置房,且該房屋由其女兒、女婿及年幼的外孫共同居住。羌某因自身疾病和火災事件的雙重打擊,幾乎對生活喪失希望。與此同時,四名申請執行人希望盡快兌現“真金白銀”,重啟經營。
針對羌某的實際財產狀況和履行能力,執行法官引導其申請類個人破產,對個人債務進行集中清理。在此過程中,羌某簽訂誠信承諾書,積極申報財產及收入、對外債權等事項。如皋法院執行局聯合破產清算庭多次召集債權人、債務人及債務人親屬進行協商。在多方努力下,雙方最終達成和解。2024年11月,羌某履行完畢,重拾對生活的信心、重新回歸正常生活,所有債權人亦獲得85%的清償。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過類個人破產程序精准集中解決自然人債務的成功案例。該類個人破產程序,自裁定受理至裁定認可和解協議前后僅用時40天。債務人羌某提出的和解協議草案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即獲得全票通過。雙方當事人依托類個人破產程序均重獲“新生”:四位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得到高效率、高比例的實現,重新開啟經營活動,“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羌某從債務纏身的困境中解脫出來,重拾生活的信心。本案的順利結案化解了多起矛盾糾紛,真正達到“解決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多案舉債負擔重 “化繁減負”助重生
現年65歲的被執行人季某,沒有固定收入,日常以打零工為生。數年前,其因交通事故、買賣合同等糾紛被如東法院判決給付李某等債權人30余萬元。執行過程中,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但因季某無可供執行財產,相關案件均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后季某獲悉執行法院可受理“類個人破產”案件后,便向該院申請適用該程序對其債務進行清理。該院受理季某類個人破產申請后,依法對其及同住家庭成員的財產情況進行了全面調查,債權人亦認可季某確無能力一次性履行義務的事實,同時對其處境表示同情和理解。考慮到各方當事人均有和解意願,該院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協商。經協調,4位債權人均同意在放棄部分賠償款、欠款本息合計11萬余元的情況下,由季某分期3年履行剩余義務。
此外,鑒於該案破產管理事務較少且無需代表被執行人季某另行參加訴訟等其他法律程序,為降低債務清理成本,該院決定由案件承辦人直接履行管理人職責。后在召開債權人會議時,各債權人均同意被執行人季某提交的債務清償和解方案,當事人間達成和解。截至目前,季某已累計履行10萬余元,為自己贏得了“重生之機”。
本案中,季某因交通事故、買賣合同等糾紛而負債,其雖年過六旬但仍打零工謀生。經調查其償債能力有限,執行法院遂適用“類個人破產”程序,幫助“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季某卸下沉重的債務包袱,防止其因過度負債而陷入生活困境。該案充分體現了“類個人破產”程序鼓勵創新、容忍失敗、支持重生的價值導向。同時,執行法院積極探索“類個人破產”案件辦理路徑,根據省法院《關於開展“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試點”工作中若干問題解答》相關規定,由承辦法官直接擔任管理人,既節省了聘請專業機構擔任管理人的費用,也有利於法院實時跟蹤被執行人財產變動情況,及時督促其履行債務清償和解協議,實現了多名債權人利益的最大化,促成了債務人的信用“重生”,推進了轄區誠信體系建設,形成了多方共贏的局面。(顧敏)
來源:新華日報·交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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