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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公共數據沒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共享

2025年01月23日0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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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江蘇省數據條例》經省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4月1日起施行。這是江蘇首部數據領域基礎性法規。

構建數據基礎制度,回應現實問題挑戰

經全體人大代表審議通過,《江蘇省數據條例》受到的重視可見一斑。為什麼?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構建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在數據領域,國家和江蘇近年來作出一系列決策部署。特別是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出台《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即“數據二十條”),整體性構建了數據基礎制度。“在此背景下,有必要以地方立法形式貫徹落實各項決策部署,構建數據基礎制度”,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說,這將有利於充分發揮數據要素作用,賦能實體經濟﹔有利於做強做優做大數字經濟,構筑競爭新優勢﹔也有利於提高數據要素治理效能,助力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江蘇省數據條例》是“數據二十條”頒布后全國首個省級數據立法。為何先行一步?夏正芳分析,數據工作已進入由戰略部署向落地實施的關鍵階段,江蘇又肩負著成為“發展新質生產力的重要陣地”重大使命,需要充分發揮立法對數據發展和安全的引領、規范和保障作用,構建與數字生產力發展相適應的生產關系,解放和發展數字生產力。

江蘇具有海量數據規模和豐富應用場景優勢,數據要素潛能豐富,但距離“供得出、流得動、用得好、保安全”,賦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仍面臨諸多挑戰。立法調研中,省人大常委會發現了諸如數據共享不充分,數據“聚、通、用”全鏈條尚未完全打通,數據要素市場發展處於起步階段,數據賦能成效未完全顯現等問題,也需要通過立法來回應。省數據局副局長王萬軍舉例說,針對“信息孤島”“數據煙囪”問題,在地方立法權限范圍內,條例將各級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公共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垂管單位數據納入公共數據范疇,且明確公共數據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拒絕共享。

統籌資源管理,注重數據安全和權益保護

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的要求,江蘇立法對統籌數據資源管理,建立健全一體化數據資源體系作出系統安排,其中體現的“減負”理念特別值得關注。

一體化體系中,數據怎麼來?條例就加強公共數據供給,支持企業等經營主體開放數據,促進個人信息相關數據合理利用作了全面規定。特別是為規范公共數據收集,“能夠通過共享獲取數據的,不得重復收集、多頭收集”的規定被寫入條例。

匯聚的數據怎麼管?夏正芳介紹,條例要求建立公共數據統一目錄管理和分類管理制度,依托公共數據平台實施公共數據的統一管理,強調“不得在公共數據平台之外新建跨部門、跨層級、跨地區的公共數據共享、開放、運營通道”。

數據怎麼用好?針對不同場景有不同機制設計。為更好滿足基層業務需求,條例要求推動公共數據回流﹔為促進數據共建共享,要求推進基礎數據庫和主題數據庫建設﹔為了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要求落實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制度。條例還引導鼓勵企業等經營主體提升數據治理能力、實施數字化改造,鼓勵其開展數據質量管理﹔鼓勵個人匯聚個人信息相關數據,充分發揮信息價值。為保障相關主體權益,此次立法還探索建立了數據權益保護機制。

近年來信息泄露、個人信息濫用頻發,群眾必然對共享數據是否安全有擔憂。立法對此的回應是,構建政府、企業、社會多方協同的數據安全治理模式,將安全貫穿數據供給、流通、使用等全過程。在供給環節,強調收集數據方式應當合法正當,在規定的目的和范圍內收集、使用數據,不得過度收集。在使用環節,要求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且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在流通環節,要求應依法依規取得個人同意或者經過匿名化處理,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結束后,應當銷毀個人信息相關數據,以防隱私泄露。”王萬軍說。

針對“大數據殺熟”等群眾意見極大的行為,條例也有規定,強調網絡平台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網絡數據、算法以及平台規則等從事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用戶在平台上產生的網絡數據等活動。

讓數據流動起來,賦能新質生產力發展

數據是新的生產要素。為推動數據要素流通,釋放數據價值,條例從促進流通交易、支持數據產業發展、推進數據應用創新等方面,作出系統安排。

在促進數據流通交易上,條例要求完善交易體系,按照國家相關標准和規則,培育公平、開放、有序、誠信的數據要素市場。夏正芳介紹,為規范數據交易活動,條例要求加強數據交易場所建設,促進場內交易發展,還要求健全數據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照貢獻決定報酬機制,推動逐步建立保障公平的數據要素收益分配機制。

其中,作為國家重要基礎性戰略資源的公共數據,其規模體量大、數據質量好、價值潛能大、帶動作用強,流通起來意義重大。“針對公共數據‘通’和‘用’的問題,立法要求加強標准、目錄、平台的統一管理,明確公共數據匯聚治理、共享開放、流通應用等工作要求,實現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共用。”王萬軍說。

記者注意到,條例還授權自貿區可自行制定需要納入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等范圍的數據清單,也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制定可以自由流動的一般數據清單,促進數據規范跨境流動。

為對數據產業進行體系化布局,搶佔未來發展先機,條例設立數據產業專章,明確具體要發展數據匯聚處理、流通交易、安全治理等相關產業。政府部門負有制定產業發展相關規劃、方案和扶持政策、激勵性措施的責任,可以依法設立相關基金,引導支持數據產業發展。條例還完善了數據產業技術創新體系和共性基礎技術供給體系,鼓勵支持數據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促進數字技術創新與數據產業融合發展。

產業的發展需要應用的創新。條例明確支持和鼓勵依法開發利用數據,引導數據在不同領域融合應用。比如,鼓勵構建數據驅動的企業管理新模式﹔促進數據與人工智能融合發展﹔推動數據在一二三產和各領域應用﹔推動數據與政務服務深度融合,等等。(陳月飛)

來源:新華日報·交匯點

(責編:張鑫、耿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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