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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公布一批教育培訓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2025年03月29日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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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嚴打教育培訓違法廣告!江蘇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3月28日,為充分發揮以案釋法、教育警示和社會監督作用,江蘇省市場監管局發布教育培訓違法廣告典型案例。2024年,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加強教育培訓廣告監管,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處教育培訓領域違法廣告案件。

案例一

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通過自設網站發布教育培訓廣告,在對培訓老師的介紹中多處含有“多所高校公考項目主訓師”“多部行測、面試教材編委”“江蘇省三級面試考官”“地方公務員事業編命題考官、閱卷考官”等廣告內容。經核查,當事人宣傳的“多所高校公考項目主訓師”“多部行測、面試教材編委”,實際情況為當事人與多所高校合作,由當事人講師進入高校開展國考、省考咨詢,並未與高校簽訂公考項目合作協議,相關成員也不是行測、面試教材編委會成員,其廣告宣傳無事實依據,與實際不符。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等相關規定,構成教育培訓廣告明示或暗示相關考試機構、考試命題人參與教育、培訓和發布虛假廣告行為。鑒於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及時改正違法行為,2024年3月,南京市高淳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結案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廣告合規指導,規范廣告發布行為。

典型意義

當事人宣稱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與教育培訓,其目的是想讓廣告受眾認為該教育培訓機構與考試機構有直接或間接關系,明示或暗示“可能有內部消息”“可能有真題”,擾亂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本案的查處,規范了公務員考試培訓市場秩序,維護了考生的合法權益。

案例二

昆山某培訓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通過電梯看板發布教育培訓廣告,其廣告中含有“專注3-12歲兒童音樂素質教育 小班制教學 英皇及國內音樂學院考級通過率100% 英皇考級優秀通過率60%以上”等內容。經核查,當事人是一家鋼琴、圍棋等藝術類培訓機構,其在廣告中宣傳考級通過率100%、優秀通過率60%,客觀上起到了暗示培訓效果的作用。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等相關規定,構成對教育培訓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証性承諾。鑒於當事人初次違法,其影響力和影響范圍較小,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較輕,案件查辦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並主動整改涉案廣告內容,2024年9月,昆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結案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廣告合規指導,后續檢查中未發現類似廣告違法行為。

典型意義

參訓學員文化基礎、學習能力有所不同,接受培訓的效果也不盡相同。本案當事人利用“通過率”明示或暗示教育、培訓效果,對廣告受眾具有一定誤導性,應予以禁止。考生和考生家長在選擇教育培訓機構時,一定要仔細了解培訓機構的資質信譽、教學質量和服務水平等,不要被所謂的“高通過率”“保過”等字眼蒙蔽。

案例三

無錫某科技有限公司發布教育培訓違法廣告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通過微信公眾號發布《國考筆試落幕,××助考天團出動,各位考生,我們面試見!》的廣告推文,其中對“2024年國家公務員考試-面試課程”的介紹中,含有“處級領導考官團隊”等內容。經核查,當事人主要從事公務員筆試、面試課程培訓服務,其宣傳內容“處級領導考官團隊”系虛構,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証明材料。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等相關規定,構成教育、培訓廣告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參與教育、培訓和發布虛假廣告行為。鑒於該廣告瀏覽量較少,案發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証據材料並及時改正違法行為,2024年3月,無錫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結案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廣告合規指導,后續檢查中未發現類似廣告違法行為。

典型意義

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出現“假扮專家、教授、考官”“虛構教師資質、經歷”等虛假不實內容。當事人上述廣告宣稱“處級領導考官團隊”參與教育培訓,實際是想讓廣告受眾認為該培訓機構與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相關,所謂“考官團隊”為當事人虛構,實際並不存在,屬於典型的虛假廣告。本案的查處,旨在引導社會正確認識教育培訓,不要輕信某些培訓機構宣傳的所謂“訣竅”。

案例四

宿遷某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公考,讓上岸更簡單》廣告推文,其推文中含有“全程名師授課,深度掌握江蘇考情,精准傳遞核心考點,保証高分進面”“白天理論,晚上針對學習,100%吸收,問題不過夜”等宣傳內容。經核查,當事人主要從事公務員考試培訓業務,其宣稱“保証高分進面”“100%吸收,問題不過夜”,屬於對培訓效果做出保証性承諾。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等相關規定,構成教育、培訓廣告對教育、培訓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証性承諾的違法行為。鑒於當事人初次違法,且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出整改,2024年4月,宿遷市宿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結案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廣告合規指導,后續檢查中未發現類似廣告違法行為。

典型意義

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對提高學習成績、通過考試以及就業等作出承諾,如“保証X個月提高學習成績”“簽約保過”(保証通過)“保証獲得就業機會”等,這些保証性承諾無論是明示還是暗示,都會誤導消費者,應當嚴格禁止。(許願 洪葉)

來源:新華日報·交匯點

(責編:龔世俊、吳紀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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