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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鹽城對9名誣告者追責,釋放了什麼信號?

2025年09月26日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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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今年鹽城對9名誣告者追責,釋放了什麼信號?

9月25日,記者聯系到鹽城市亭湖區新興鎮某村書記張華(化名)時,他剛剛從鎮裡召開的國慶中秋“雙節”工作部署會趕回村委會,正忙著安排分配具體任務。

提起今年春節期間被誣告的經歷,張華仍心有余悸:“刷到那段說我們村干部貪污的短視頻,還夾著咒罵的話,當時血壓一下就上來了,腦子嗡嗡響。”那段不到一分鐘、隻有兩行字的視頻,讓他焦慮得幾夜沒睡好,“不少村民都看到了,大家會怎麼想?”

張華的遭遇,並非個例。向誣告陷害者“亮劍”,鹽城市紀委監委堅持懲治誣告與澄清正名並舉,制定出台《失實檢舉控告澄清正名、查處誣告陷害行為操作指引》,降低誣告陷害認定查處門檻。今年以來,全市已對23個黨組織、184名黨員干部開展澄清正名,查處誣告陷害9起,切實打破了以往誣告追責者寥寥的困境。

鹽城市紀委監委信訪室主任葉波和同事梳理發現,連續三年當地的信訪舉報中,超六成是不實舉報,其中不乏別有用心的誣告陷害。“舉報一張紙,核查跑斷腿。”葉波直言,這些誣告不僅擾亂正常的信訪舉報秩序、浪費執紀執法資源,更嚴重挫傷了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對地方政治生態和社風民風都造成不良影響。

實踐中,常年和老百姓打交道的村干部,最容易成為誣告陷害的“靶子”。張華清晰記得,誣告發生時,安全生產、拜訪鄉賢等一堆事等著推進,可不少村干部卻沒了積極性。“平時勤懇干活,憑什麼要挨這種罵?不如今后少做事、少挨罵。”聽到這些抱怨,張華只能挨個做思想工作。

誣告陷害背后,往往暗藏著各種“見不得光”的訴求。鹽城今年查處的9起誣告陷害案例,便清晰揭開了這層“遮羞布”:部分舉報人並非出於維護公平正義,而是企圖迫使他人滿足自身不合理訴求,有的想借此攫取不正當利益,更有甚者罔顧事實,純粹為了挾私報復而惡意構陷。

今年3月10日,大豐區村民王某某向省裡舉報:村書記施某截留了有關部門給自己的捐款,共計7.96萬元,還向他索要好處才肯發放。可核查下來,全是假的。王某某事后交代,故意捏造事實,就是想變相給施某施壓,好讓自己多得些好處。

但誣告易、追責難。“如果認定門檻過高,制度就只能‘睡大覺’。”葉波坦言,過去查誣告,總往刑法“誣告陷害罪”的高標准上靠,可現實中很多誣告陷害行為其實夠不上犯罪,甚至未達到行政違法程度,又缺少對應的操作標准,最后往往不了了之。

為扭轉這一局面,鹽城從“降低認定門檻”破題。綜合考慮誣告陷害行為的嚴重性、舉報人所捏造事實的性質及主觀意圖、悔過態度等,鹽城市紀委監委將誣告陷害行為細分為三種情形:一般違紀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犯罪行為。

其中,一般違紀違法層面的誣告陷害行為情節輕微,在現實中佔比最大。過去,即便是輕微誣告陷害行為,也需由市委常委會或市紀委常委會認定﹔如今,鹽城明確,輕微行為由縣級紀檢監察機關自主認定,對於非黨員、非監察對象,可移送公安機關採取訓誡、警告、罰款等懲治措施。在查辦王某某誣告施某案件中,大豐區紀委常委會討論后,考慮到王某某配合調查、主動認錯,最終對其進行訓誡。

實踐中,如何區分是誣告陷害,還是錯告、檢舉失實,是困擾多地的難點,尤其是“主觀意圖”舉証難度最大。對此,鹽城試點探索“兩份筆錄”固定証據法:

第一份筆錄,先將涉嫌誣告陷害的舉報事實問題書面固定,告知舉報人權利義務,讓其補充提供証據,初步了解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關系、日常往來,研判舉報真實性和實際訴求。

第二份筆錄,確認誣告陷害基本事實清楚后,與舉報人見面反饋調查情況,重點核實和記錄舉報人誣告陷害的原因、動機等主觀要件,以及有無預謀策劃、舉報過程等。

“主客觀”兩份筆錄,將是移交公安機關的重要書証。針對誣告陷害行為定罪起點高、查處難等問題,鹽城進一步暢通紀檢監察機關與公檢法等機關的銜接協作,就行為定性、証據標准、取証程序等進行前置溝通,確保每起案件都有始有終。

張華很快盼來了公正結果。短視頻發出幾天后,新興鎮紀委查清事實:村民邱某某因多次無理要求村裡安排工作被拒,心生怨恨就發視頻造謠。鎮紀委不僅為村干部公開澄清正名,還將邱某某涉嫌誣告線索移交新興派出所。最終,邱某某被行政拘留7天。得知消息的那一刻,張華長舒了一口氣,“組織不光給我們正了名,還讓造謠的人受了罰,大家心裡的疙瘩一下子解開了,推進工作更安心也更有勁”。

葉波告訴記者,目前相關機制還在摸索優化,將結合實踐不斷完善流程,“通過一起起案件的查處釋放震懾力,營造形成‘蒙冤必正名,誣告必追責’的濃厚氛圍,才能讓黨員干部干事創業沒有后顧之憂。”(葉潤瑤 顧敏)

來源:交匯點新聞

(責編:張鑫、龔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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